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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7月29日電(記者衛敏麗)民政部網站29日公佈民政部近日印發的《關於規範基金會行為的若干規定(試行)》。《規定》明確要求,基金會通過募捐以及為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接受的公益捐贈,應當在取得捐贈收入後定期在本組織網站和其他媒體上公佈詳細的收入和支出明細。
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有關負責人表示,《規定》的出臺是民政部作為基金會登記管理機關的一次積極嘗試,是在現行法律政策基礎上,對基金會等公益組織運作中的一些具體行為的進一步規範。
對於違反規定的基金會,登記管理機關可以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檢結論,有評估等級的可以降低評估等級;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據介紹,《規定》進一步加大了基金會的信息披露力度。《規定》明確,基金會需要公佈的明細包括:捐贈收入、直接用於受助人的款物、與所開展的公益項目相關的各項直接運行費用等,在捐贈收入中列支了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的,還應當公佈列支的情況。項目運行週期大於3個月的,每3個月公示1次;所有項目應當在項目結束後進行全面公示。
在基金會接受和使用公益捐贈方面,《規定》特別指出,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確保公益性。附加對捐贈人構成利益回報條件的贈與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贈與,不應確認為公益捐贈,不得開具捐贈票據。
《規定》還對基金會的交易、合作及保值增值等行為作出規範。提出基金會進行保值增值活動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基金會進行保值增值應當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符合基金會的宗旨,維護基金會的信譽,遵守與捐贈人和受助人的約定,保證公益支出的實現;基金會可用於保值增值的資産限于非限定性資産、在保值增值期間暫不需要撥付的限定性資産;基金會進行委託投資,應當委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進行。
據悉,《規定》適用於在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基金會和其他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