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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為規範轉移支付分配、使用和管理,增強地方政府生態環境保護意識,提高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資金使用績效,財政部日前制定《2012年中央對地方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辦法》,明確了補助範圍、分配辦法、獎懲機制等事項。
《辦法》規定,轉移支付的範圍包括:《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中限制開發的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所屬縣(縣級市、市轄區、旗,以下簡稱“縣”)和禁止開發區域。青海三江源自然保護區、南水北調中線水源地保護區、海南國際旅遊島中部山區生態保護核心區等生態功能重要區域所屬縣。同時,對《全國生態功能區劃》中不在上述範圍的其他重要生態功能區域所屬縣給予引導性補助,對開展生態文明示範工程試點的市、縣給予工作經費補助,對生態環境保護較好的地區給予獎勵性補助。
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資金分配選取影響財政收支的客觀因素,適當考慮人口規模、可居住面積、海拔、溫度等成本差異,按縣測算,下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級財政部門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省對下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辦法。
財政部會同環境保護部等部門對限制開發等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所屬縣進行生態環境監測與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採取相應的獎懲措施。對生態環境明顯改善的縣,適當增加轉移支付。對非因不可控因素而導致生態環境惡化的縣,適當扣減轉移支付。其中,生態環境明顯惡化的縣全額扣減轉移支付,生態環境質量輕微下降的縣扣減其當年的轉移支付增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