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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退市整理股票簡稱前將冠“退市”標識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7日 20:2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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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7月27日電 據上交所網站消息,上交所7月27日發佈《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股票交易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退市整理股票的簡稱前冠以“退市”標識,自退市整理期開始之日起,在風險警示板交易30個交易日,該期限屆滿後的次日予以摘牌。

  《意見稿》顯示,上交所所設立上市公司股票風險警示板。按照本所《上市規則》被實施風險警示的股票、被本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但處於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在該板進行的交易,適用本細則;本細則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上市公司股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被實施風險警示措施之日起,至該措施被撤銷之日的前一交易日止,在風險警示板進行交易:

  (一)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二)因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三)因退市後重新上市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四)因其他情形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出現前款第(一)項情形的,股票簡稱前冠以“*ST”標識,出現前款規定的其他情形的,股票簡稱前冠以“ST”標識。

  《意見稿》還顯示,退市整理股票的簡稱前冠以“退市”標識,自退市整理期開始之日起,在風險警示板交易30個交易日,該期限屆滿後的次日予以摘牌。

  退市整理股票在風險警示板交易期間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退市整理期。

  另外,風險警示股票價格的漲幅限制為1%,但A股前收盤價格低於0.5元人民幣的,其漲幅限制為0.01元人民幣,B股前收盤價格低於0.05美元的,其漲幅限制為0.001美元。風險警示股票的跌幅限制為5%。退市整理股票價格的漲跌幅限制均為10%。 (中新網證券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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