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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7月27日訊 上交所27日發佈了《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股票交易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稱擬推出風險警示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根據該《意見稿》第四條與第七條規定,退市整理股自退市整理期開始之日起,在風險警示板交易30個交易日,該期限屆滿後的次日予以摘牌,且漲跌幅限制均為10%。
其中第四條規定,退市整理股票的簡稱前冠以“退市”標識,自退市整理期開始之日起,在風險警示板交易30個交易日,該期限屆滿後的次日予以摘牌。退市整理股票在風險警示板交易期間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退市整理期。
同時第七條規定,退市整理股票價格的漲跌幅限制均為10%。
注:按照上交所《上市規則》被實施風險警示的股票(以下簡稱“風險警示股票”)、被上交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但處於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以下簡稱“退市整理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