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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件藏品被當贗品賤賣 受託拍賣公司被判賠償10萬元
為愛女籌醫療費,趙先生拿出私藏的價值10萬元真品字畫拍賣,卻被拍賣公司以2000元的贗品價格處理掉。趙先生想討個説法追回字畫,卻發現拍賣公司已人去樓空。日前,松江區人民法院受理該案,一審判決拍賣公司賠償趙先生損失10萬元。
趙先生是個收藏愛好者,收藏了一些優質藏品。然而,他女兒不幸患上了嚴重的腦血管疾病,手術和藥物治療需要一大筆錢。趙先生只能忍痛把珍藏了多年的20幅字畫交給某拍賣公司,雙方簽訂了委託拍賣合同,約定底價由趙先生定,拍賣公司收取拍賣價款10%的佣金。
趙先生在合同上寫下底價不得少於10萬元,可過了很久拍賣公司都沒有組織拍賣,趙先生只能催促公司儘快組織拍賣,好收回資金,解燃眉之急。一天,趙先生突然接到拍賣公司的通知,説20件藏品以2000元的價格處理掉了。趙先生想找公司理論,發現該公司已人去樓空,幾經週折才找到公司新的辦公地點。
趙先生悲憤交加,把拍賣公司訴上法院。庭審中,該拍賣公司辯稱,趙先生的藏品均是贗品,市場價不足1000元;且趙先生口頭委託拍賣公司無底價拍賣藏品。公司還稱,合同中記錄的“底價10萬”是趙先生事後加進去的,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沒有這段文字。對雙方存有異議的合同,法庭準備將該材料提交鑒定機構鑒定,而拍賣公司卻在最後關頭突然通知法庭,不申請鑒定。
經審理法院認為,雙方簽訂了書面的委託拍賣合同,拍賣公司既未按合同約定組織拍賣,也沒有將字畫退還給趙先生,在未經趙先生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藏品以極低的價格處理,嚴重違反了合同約定,違背了委託初衷,違反了受託人的合同義務。
同時,拍賣公司沒能在法定時間內向法庭提交公司留存的合同,也沒有其他證據證實自己的辯詞。最終,法院支持趙先生訴求,拍賣公司賠償損失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