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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新聞發言人沈丹陽在7月17日召開的商務部例行發佈會上表示,中方對世貿組織(WTO)向成員散發的美訴我電子支付世貿爭端案專家組報告表示歡迎。中方將認真評估專家組報告,並按照世貿組織爭端解決程序妥善做好本案後續工作。商務部條法司司長李成剛表示,未來服務貿易領域的摩擦案件可能會越來越多。
7月16日,世貿組織向成員散發了美訴我電子支付世貿爭端案專家組報告。專家組駁回了美方關於銀聯市場地位的指控,認定涉案措施沒有禁止外國服務提供商進入中國市場;駁回了美方關於外國服務提供商可以通過跨境方式提供電子支付服務的主張;認定外國服務提供商在中國設立商業存在須滿足中方服務貿易減讓表的有關設立要求。
本案主要存在兩個方面的爭論:一是本案中涉及的服務,中國是否承諾開放了;二是目前中國市場上銀聯的市場地位究竟是什麼樣的。
李成剛表示,中方認為,中國銀聯目前提供的服務屬於清算結算服務,而這部分服務中國是沒有承諾開放的;但美方的觀點認為這種服務是屬於電子支付服務的一類,而電子支付服務是屬於中國在加入WTO中承諾開放的“所有支付和匯劃服務”。
本報記者了解到,專家組共在13個訴點上支持了中國的意見,在11個訴點上支持了美國的意見。儘管專家組最終沒有支持中國在涉案服務歸類問題上的主張,並裁決中國應給予外國電子支付服務提供商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但專家組在銀聯市場地位方面駁回了美方指控,認定涉案措施沒有禁止外國服務提供商進入中國市場。
同時專家組還支持了中方的另外一種觀點,即在承諾開放的服務領域,外國電子支付服務提供商必須以商業存在的方式提供服務。也就是説,外國電子支付服務提供商必須到中國來通過設立商業實體提供服務,而不能通過跨境的方式提供服務。
“外國電子支付服務提供商首先必須在中國設立商業存在,其商業存在如果要經營這一類服務的話還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比如説先經營三年的外幣業務,在申請做這個業務之前要連續兩年盈利等等。”李成剛説。
按照WTO爭端解決程序,當事方可以在專家組報告散發後60天內提出上訴,上訴機構通常在收到上訴通知後3個月內作出裁決。爭端解決機構通過的專家組報告和上訴機構報告構成案件最終裁決。若當事方不提起上訴,爭端解決機構通過的專家組報告即為最終裁決。
“目前我們正在對專家組報告進行評估,下一步要根據評估結果與對方的行動考慮是否上訴。”李成剛説。
本案是繼美、歐、加訴華金融信息案,中美出版物市場準入案之後,涉及中國的第三起服務貿易領域的爭端。李成剛表示,由於WTO歷史上涉及服務貿易領域的爭端案例較少,因此服務貿易在規則的解讀上比貨物貿易爭端案更加具有不確定性。
2010年9月15日,美國提起了WTO爭端解決機制下的磋商請求,指控中國與電子支付服務有關的措施違反了中國在《服務貿易總協定》中的具體承諾。2012年7月16日,WTO爭端解決機構正式發佈了專家組報告,報告結果好于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