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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9日,國家旅遊局出臺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旅遊業的實施意見。這是6月底相關部委出臺的最後一個“新36條”實施細則。截至7月1日,各部門共發佈20余個“新36條”實施細則,涉及金融、市政、鐵路、能源、水利、電信等多個領域。前段時間市場反應強烈的“魏橋模式”再次被提及,民資進入電力行業恐難以實現。
中投顧問能源行業研究員任浩寧認為,電力行業作為能源領域的基礎行業,涉及國計民生,電力行業的發展直接反映著我國經濟發展的基本情況。我國電力行業發電端、輸電端壟斷現象非常嚴重,中小企業進入難、競爭難、退出難等問題突出。“魏橋模式”的出現引發了廣泛的思考。
首先:魏橋集團通過自身發電,不僅能夠滿足自身需要,還有多餘電力售給周邊村鎮,這一方面減輕了企業的成本壓力,另一方面還為解決當地電力供應問題做出了不小貢獻。尤其是魏橋供應的電價比國家電網供應的電價低近三分之一,這使得社會各界開放發電端給民營資本的呼聲變得異常強烈。不過魏橋模式卻胎死腹中,多餘電力被電網強制收購。
其次,“魏橋模式”的出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在發電端引入民營資本的同時,電網建設也可以吸引有實力的民企參與,其它金融、水利、電信等領域的改革同樣可以參照“魏橋模式”逐漸展開。而“新36”實施細則的出臺,卻鮮有實質性的突破:第一,沒有強力的保護機制,民企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的權利無法得到切實保障,國有大型壟斷企業政策性優勢無法根除。
第二,民資退出機制未出臺,實施細則僅鼓勵民資合法進入能源等公共領域,卻無退出機制保障民資自由、合規的退出上述領域,“只進不出”的細則缺乏可行性。第三,民資無權議價,工程建設、能源開採、電力銷售等各環節的定價由政府機構或國有企業壟斷,民資無權參與核心價格制定,這不利於其確定投資成本和收益。
中投顧問研究總監張硯霖指出,新36條實施細則的出臺是我國鼓勵民資進入基礎公共領域投資的重要文件,對於我國改革基礎領域和發展民營企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國家相關本門應當大力出臺有關“破除行業壟斷”、“保障公平競爭”、“完善民企參與定價”等方面的條文規範,從真正意義上涉及我國傳統基礎行業存在的弊端,為民資的進入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否則,“口惠而實不至”的措施只能是“徒有其表”的一紙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