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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財政部網站獲悉,從今年起,財政部將在山東、天津、遼寧和貴州等4省(市)開展小額貸款公司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試點,獎勵政策的適用範圍、標準、條件等按照2010年財政部發佈的《財政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根據管理辦法,財政部門對縣域金融機構當年涉農貸款平均餘額同比增長超過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給予獎勵。對年末不良貸款率高於3%且同比上升的縣域金融機構,不予獎勵。獎勵資金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分擔。東、中、西部地區,中央與地方財政分擔比例分別為3:7、5:5、7:3。地方財政分擔的獎勵資金,由省級財政部門統籌確定地方各級財政分擔比例。
財政部可以根據獎勵政策實施效果和中央地方財力情況,適時調整實施獎勵政策的地區範圍、獎勵標準、獎勵比例和中央與地方分擔獎勵資金的比例。獎勵資金于下一年度撥付,納入縣域金融機構收入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