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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6月28日電 據上交所信息,日前,上海證券交易所有關負責人就《關於完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的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的問題。
就“《退市方案》對恢復上市的申請條件作了哪些修改?”的問題,上交所表示,適度提高已暫停上市公司恢復上市的條件,要求本所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凈利潤、凈資産、營業收入或者審計意見類型觸及規定的標準被暫停上市後,公司申請恢復上市應符合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凈利潤均為正值、凈資産為正值、營業收入不低於1000萬元、財務會計報告未被出具否定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者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等條件。
同時,對申請恢復上市的公司也提出了持續經營能力、公司治理、規範運作和內控等方面的要求。(中新網證券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