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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此前有多個高層官員反復強調我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總體可控,但近年來急劇上升並已超過十萬億元的地方債務一直是橫亙在國人心中的一道隱憂。6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的預算法修正案草案,重申“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並刪除了一審稿中擬對地方政府債務實行“限額管理”的規定。在歐債危機持續蔓延、全球經濟前景不明的大背景下,此舉多被視為我國將從嚴規範地方債務、防範金融風險的重要信號。
近些年地方政府債務急劇上升達10.7萬億元,帶來的問題和潛在的風險已引起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在這種情況下,預算法修正案從嚴規範地方債務,明確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從此次預算法修正案草案公佈的內容看,對地方政府自行發債的“閘門”暫緩放開,顯示出決策層對這一問題的謹慎態度。然而,自1995年1月施行的現行預算法已經明確規定了與這次草案規定相同的內容,法律原來管不住地方政府舉債今後就能管住?
我們認為,簡單地禁止地方政府,尤其是欠發達地區地方政府舉債恐怕是禁不住的,這一問題還得從體制上來破解。造成當前一些地方政府債臺高築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我國當前的財稅體制更多地把財稅收入向中央集中,而轉移支付制度又不完善,這就直接影響了地方政府的財力;另一方面,地方政府需要承擔大量的公共事務支出,這導致在財政體制上“頭重腳輕”現象比較嚴重。其次,這也與地方政府自身的因素有關。一些地方政府好大喜功,不顧自身財力超前建設、重復建設現象普遍,給地方財政帶來巨大壓力;三公消費無法遏制,行政成本居高不下,入不敷出的狀迫使地方政府舉債過日。三是,各地發展不平衡,財政收入差距過大,一些富裕地方的財政富可敵國,而一些窮的地方,甚至無法維持政府部門的正常運轉,加劇了地方負債。
我們認為,要破解地方財政“舉債過日”困境,除了致力發展地方經濟,縮小各地經濟發展的差距外,改革現有的財政收入分配體制可謂刻不容緩。事實上,當地方財政收入不足以平衡財政支出的時候,地方政府除了通過“自上而下”的方式壓縮本級公共服務支出,以及“跑部錢進”之外,只能利用轄區內資源獲取預算外收入。面對鉅額的債務壓力,部分地方政府不得不走上“賣地還貸”之路。因此,必須改革現有的財政收入分配體制,增加地方政府在財政收入分配體系中的比重,改變目前這種中央富、地方窮的“頭重腳輕”局面。
同時,如何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逐步消化地方債務“存量”也應在考量之列。其一,應按照分類管理、區別對待、逐步化解的原則,妥善處理存量債務,落實償債責任。其二,應進一步清理規範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堅決禁止各級政府以各種形式違規擔保承諾。其三,應把短期應對措施和長期制度建設結合起來,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
無獨有偶,三亞市日前公佈實施《三亞市政府性債務管理暫行辦法》,全面加強政府性債務管理,規範舉債和償還政府性債務的行為,同時建立政府性債務預警和償還機制,設置警戒線,並且將政府性債務情況列入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範圍,其結果作為領導幹部的考核內容。三亞此舉,應該是一個好的樣本。(杜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