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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後,我市失業人員不僅能按月領取保險金,更有望享受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等服務或者補貼。而違規為非本單位職工挂靠參保的用人單位將會受到處罰。《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若干規定(草案修改稿)》昨天提請市人大常委會議審議,作出上述規定。
幫助失業人員提高再就業能力
當前,我市失業人員符合法定條件的,可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標準為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80%。同時,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本市醫療保險制度的規定參加醫療保險,享受醫療保險待遇。醫療保險費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
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對職工的失業保護,不僅要體現在基本的失業保險金的發放上,還要體現在幫助失業人員提高再就業的能力上。因此,此次《若干規定(草案修改稿)》將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範圍和失業人員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作出明確規定,並將職業介紹、職業培訓作為其中一項內容納入失業人員可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中。
挂靠參保將對用人單位處罰
在此前審議中,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表示,在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實際工作中,發現有單位為非本單位職工挂靠養老和醫療保險從而使其有權享受養老和醫療保險待遇的情況。甚至有空殼公司專門為不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挂靠參保或者虛假參保,以騙取社會保險金。
為了減少或者杜絕不正當參保的現象,《若干規定(草案修改稿)》規定,用人單位為不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辦理失業保險參保手續的,其所建立的失業保險關係無效,已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本金分別退還給參保單位和個人,利息記入失業保險基金。已支付的失業保險待遇予以追回。用人單位弄虛作假,為非本單位職工辦理參保手續的,由市社保機構按違規參保人數對用人單位處以每人5000元的罰款,並將用人單位的違規情況向社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