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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每招收1名流動人員每月需繳交的4.5元調配費終於免除了。昨日上午,廣州市政府十四屆第二十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停止徵收使用流動人員調配費的請示》。從次月起,廣州將停止徵收已開徵13年的“使用流動人員調配費”。
據南方都市報報道,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測算,如按2011年徵收總額計,此舉將為廣州用人單位每年減輕近億元負擔。該項費用今年3月來,已經在中新知識城、廣州開發區、南沙開發區、增城開發區停止徵收。
廣州市“使用流動人員調配費”來源於1999年《廣東省流動人員勞動就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當時用人單位招用流動人員需按規定繳納調配費,1999年至2010年的標準為9元每人每月,也就是企業每招收一名流動人員,每年需繳納108元,如果一個大規模勞動密集型企業,這項支出不算小數。2010年,該項收費的標準減半徵收,但企業仍需為徵收的流動人員支出54元每年。
該項費用,主要用於流動人員的服務管理。實質上,該項收費的另一作用是抑制當年(1999年)外省勞工大量涌入廣東,保障本地人員就業而制定的地方法規。一直以來,尤其在普工招收愈發睏難的近幾年,許多代表、委員均在省、市兩會期間就此項收費表示反對,要求取消這一對外來人員存在歧視性同時加重企業負擔收費項目。
廣州市人社局副局長陳敏表示,根據《珠三角規劃綱要》“推進行政事業性收費改革,減少收費項目,率先實行審批管理零收費制度”的要求,結合廣州實際情況,經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在全市範圍內停止徵收使用流動人員調配費,由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儘快聯合印發通知,具體停徵時間定在通知印發的次月,此舉對優化投資和營商環境、降低企業用工成本、提升産業競爭力、推動公共就業服務均等化等具有重要意義。
(《證券時報》快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