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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昨天發佈實施的《關於進一步加強上市公司投資者關係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重大事項受到市場高度關注或質疑的,除應當按照上市規則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外,還應當通過現場、網絡或其他方式召開説明會。
加強投資者關係管理
通知顯示,上市公司應當重視和加強投資者關係管理工作,為投資者關係管理工作設置必要的信息交流渠道,建立與投資者之間良好的雙向溝通機制和平臺,增進投資者對公司的了解,實現公司整體利益最大化。
在職務劃分上,通知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負責制定公司投資者關係管理工作制度,監事會對投資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董事會秘書負責投資者關係管理工作。
確保諮詢電話專人接
通知規定,上市公司應當保證諮詢電話、傳真和電子信箱等對外聯絡渠道暢通,確保諮詢電話在工作時間有專人接聽,並通過有效形式向投資者答覆和反饋相關信息。上市公司通過上述渠道向投資者答覆和反饋信息的情況應當至少每季度公開一次。此外,上市公司應當建立公司官方網站,並在網站設立投資者關係管理專欄,用於收集和答覆投資者的問題和建議,及時發佈和更新投資者關係管理工作相關信息。
上市公司應當為中小股東參加股東大會以及發言、提問提供便利,為投資者與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交流提供必要的時間。
受到質疑應及時説明
在通知當中,上交所還明確了上市公司相關重大事項受到市場高度關注或質疑的,除應當按照上市規則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外,還應當通過現場、網絡或其他方式召開説明會,介紹情況、解釋原因,並回答相關問題。上市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總監或其他責任人應當參加説明會。
此外,上市公司應當為中小股東到公司現場參觀、座談溝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參觀、座談活動。上市公司應當努力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增強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的可讀性。
對出現上述情形且未及時召開説明會的上市公司,上交所可以在必要時要求其召開媒體説明會。
禁出現四種不當行為
按照規定,上市公司在投資者關係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現以下情形:透露尚未公開披露的重大信息;做出可能誤導投資者的過度宣傳行為;對公司股票價格公開做出預期或承諾;其他違反信息披露規則或者涉嫌操縱股票價格的行為。
上交所方面表示,此舉主要為引導和規範上市公司投資者關係管理,切實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