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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國務院法制辦網站發佈《鐵路安全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擬規定對鐵路專用設備實行産品認證制度,並確立鐵路機車車輛及其他專用設備的缺陷産品召回制度。
《意見稿》明確規定,鐵路機車車輛及其他專用設備産品的製造企業自行發現或者通過其他渠道獲知已投入使用的相關産品由於設計、製造、標識等環節存在缺陷,導致某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産品出現同一性質量問題,危及人身、財産安全和鐵路運輸安全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産缺陷産品並主動召回。
事實上,此次《意見稿》對於産品設備安全方面的規定,與“7 23”甬溫線事故暴露出的問題十分吻合。“甬溫線事故發生以後,經4個多月的調查,暴露出鐵路建設方面的許多問題。此次《意見稿》增加和修改關於産品設備方面的監管和認證方面的內容,可以説能夠提高鐵路安全。” 中國社科院經濟研究所高級研究員、區域經濟研究專家徐逢賢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