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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擾化粧品、醫藥和飲料企業一年有餘的廣告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終於明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通知,對化粧品製造與銷售、醫藥製造和飲料製造(不含酒類製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009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通知,明確對化粧品製造與銷售、醫藥製造和飲料製造(不含酒類製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當年准予扣除的比例提高到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30%,超出部分按原規定亦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相關優惠執行至2010年12月31日。
此後,對於上述化粧品、醫藥、飲料三行業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按營業收入的15%還是30%標準進行稅前扣除,一直未予明確。此次兩部門發文,明確將兩費支出優惠政策追溯至2011年1月1日起實施,至2015年12月31日止執行。這一政策的明確無疑讓相關行業企業舒了一口氣。
廣告費用是化粧品、醫藥和飲料行業企業銷售費用當仁不讓的大頭。有數據統計顯示,2011年,食品飲料行業銷售費用排名前十位的上市公司,廣告費用合計近百億元。而據市場研究公司CTR發佈的最新數據顯示,在醫藥行業中,某醫藥企業2011年第四季度就投入廣告花費1.34億元,居藥品行業第一位。
此次兩部門下發的通知還明確,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此外,通知規定,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