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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民張女士向記者反映,自己與泰康人壽公司簽訂代理合同後,自願購買了一份保險,在規定的10天“猶豫期”內,她想退保,公司卻表示,自保件(自己做擔保人的保險)不能退。對此,律師表示,泰康人壽此行為屬格式條款,限制了投保人的權利,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保單合同中對於“10日猶豫期”的規定
爆料:猶豫期內自保件不退保泰康稱“這是公司規定”今年5月19日,張女士與泰康人壽青島分公司簽訂了入職合同,正式成為該公司的一名業務人員。5月27日,她自願從公司購買了一份保期為15年的“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終身保障計劃”,每期保金3000元,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均是張女士本人,俗稱“自保件”。
記者在張女士出示的保單合同中看到,上面明確規定“自簽收本合同之日起,投保人有10日的猶豫期。在此期間,如投保人覺得合同不合適,可無息退保。”按規定,自回執日起開始算猶豫期,張女士于6月6日收到回執,但6月9日她提出退保時,公司卻以“員工自保件不能退”為由拒絕了。“他們説公司就是這麼規定的,外人可以退,內部人員不行。”張女士説。今天,記者聯絡到泰康人壽青島分公司王經理了解此事,她對記者説:“公司員工自保件不允許隨便退,員工與公司既然簽訂了合同,就代表接受和認可了公司的相關約束。”
張女士所簽的投保合同
對於此事,記者諮詢了某壽險青島分公司吳經理,他表示,“自保件不能退,是公司自己的規定,這其實與主管領導有直接關係,一般情況下,如果員工非要退保,領導還是會同意的。”律師:格式條款不具法律效力山東融信律師事務所律師趙建龍認為,泰康人壽公司上述條款屬“格式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因為其限制了投保人的權利。他同時表示,“是公司員工”和“購買保險”是兩個毫不相干的法律關係,合同對所有投保人都是平等的,不能因為張女士是公司員工,就與一般投保人區別對待。對此,趙建龍建議張女士到保監局進行投訴。(半島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