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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發佈徵求意見稿嚴格監管重組股票異常交易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9日 09: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上海證券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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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響應證監會最新發佈的《關於加強與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相關股票異常交易監管的暫行規定》,昨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在其網站發佈《關於加強與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相關股票異常交易監管的通知》徵求意見稿。其中尤其明確,上市公司因重大資産重組事項停牌後,上交所立即啟動二級市場股票交易核查程序並進行持續監管。而一旦顯示股票交易存在明顯異常,公司會存在終止重組的可能。

  上述徵求意見稿共分為十六條。主要涉及重大資産重組停牌時間、重組進程暫停情況、恢復等條款。

  《通知》徵求意見稿稱,在上市公司因重大資産重組停牌後,交易所立即啟動二級市場股票交易核查程序,並在後續各階段進行持續監管,發現股票交易明顯異常的,及時上報證監會。一旦核查結果顯示股票交易存在明顯異常,交易所及時將結論告知上市公司,公司可自主決定是否終止本次重組。如決定繼續推進,應在發佈重組預案或者草案同時披露股票交易存在明顯異常,併發布風險提示公告;如決定終止本次重組,應及時發佈終止公告並復牌,並承諾自公告之日起至少6個月內不再籌劃重組。

  《通知》徵求意見稿同時規定了重組進程暫停的情況。主要為,若公司首次因重組停牌後至擬首次披露重組預案或者草案前,重組事項因涉嫌內幕交易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可自主決定是否終止本次重組:如決定終止本次重組,則需承諾自公告之日起至少6個月內不再籌劃重大資産重組;如決定不終止,應按期披露重組預案或草案並股票復牌,重組進程暫停。

  此外,若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組預案或者草案後至召開相關股東大會前,出現上述被立案調查或偵查情形的,上市公司應當暫停本次重組進程,不得召開該次股東大會,同時公告相關信息並就本次重組可能被終止等情況做出重大風險提示。

  另外,在首次披露重大資産重組預案或者草案後,存在針對重組有關的重大市場質疑或者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規章且有明確線索的舉報的,上市公司應暫停重組進程,並就重大市場質疑做出澄清,或對相關事項進行整改並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確認後及時公告。

  徵求意見稿還明確,上市公司因籌劃重大資産重組停牌,應承諾自發佈進入重組程序公告日起至重組預案或草案首次披露日前,停牌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0日。確有必要延期復牌的,累計停牌時間原則上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並應在延期公告中披露重組的基本情況、目前進展、延期復牌的原因和預計復牌時間。一旦上市公司停牌到期後未能披露重大資産重組預案或者草案的,應終止重組,並承諾自公告之日起至少6個月內不再籌劃。若延期復牌後到期未能披露,則至少在12個月內不再籌劃。而現行的窗口期則是3個月。

  與此同時,徵求意見稿對恢復重大資産重組進程的情形也做出了規定。(趙一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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