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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今日發佈《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指出申請發行公司債並在深交所上市應當符合六項條件。
這六項條件包括:債券經中國證監會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批准或者備案並公開發行;發行人申請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債券發行條件;債券期限為一年以上;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五千萬元;債券須經資信評級機構評級,且債券信用級別良好以及深交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此外,如果發行的公司債還同時通過深交所集中競價系統和綜合協議交易平臺掛牌交易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需主要符合三項條件,一是債券須經信用評級機構評級,且債券信用評級達到AA級及以上;二是債券發行前,發行人最近一期末的資産負債率或加權平均資産負債率(以集合形式發行債券的)不高於70%,或發行人最近一期末的凈資産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三是發行人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債券一年利息的1.5倍,以集合形式發行的債券,所有發行人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加總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債券一年利息的1.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