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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産品污染管理徵求意見 生産者應標注有害物質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5日 13: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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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6月5日電 日前,工信部聯合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等部門啟動了《電子信息産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原信息産業部令第39號)的修訂工作,併發布《電子電氣産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規定,電子電氣産品設計者在設計電子電氣産品時,應當採用無毒、無害或低毒、低害、易於降解、便於回收利用等環境友好的方案。並且還應當採用資源利用率高、易回收處理、有利於環保的材料、技術和工藝,限制或者淘汰有害物質在産品中的使用,不得違反電子電氣産品污染控制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徵求意見稿》指出,電子電氣産品生産者、進口者應當對其投放市場的電子電氣産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質進行標注,標明有害物質的名稱、含量、所在部件及其産品可否回收利用,以及不當利用或者處置可能會對環境和人類健康影響的信息等。另外,還應當在其生産或進口的電子電氣産品上標注環保使用期限。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明確了違反規定的罰則,任何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反辦法規定的單位及其行為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商務、海關、工商、質檢等部門將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予以處罰。電子電氣産品污染控制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縱容、包庇違反辦法規定的行為,或者幫助違反辦法規定的當事人逃避查處的,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該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商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解釋。(中新網IT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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