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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氣日漸炎熱,很多企事業單位開始準備發放今年的高溫津貼。但記者昨天從廣州市地稅局獲悉,高溫津貼需要依法繳納個稅。
據悉,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廣東省在崗職工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為: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00元。高溫津貼標準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發放。
對於每年5個月的高溫津貼是否需要納稅?廣州地稅表示除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其他各種補貼、津貼均應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有關政策的通知》同時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應根據國家稅法統一規定,嚴格按照“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執行,除國家統一規定減免稅項目外,工資、薪金所得範圍內的全部收入,應一律徵收個人所得稅。因此,用人單位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發放的高溫補貼均需併入個人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