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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在外工作不能回單位就餐而領取誤餐補助,是否需要納稅?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昨天在官方網站回答網民提問時明確表示,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此外,國稅總局還對其他一些社會關注熱點納稅問題進行了解答。
“單位每月發放給職工的誤餐補助是否併入工資、薪金計徵個人所得稅?”對於網民這樣的疑問,納稅服務司回應稱,按照規定,對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合理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不徵稅。為了防止一些單位鑽空子,國稅總局解答時明確,“對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計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
針對交通、通信補貼,國稅總局表示,《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經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信費的實際發放情況調查測算後,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的一定標準之內的公務交通、通信費用同樣可以免稅。但在此範圍之外或超出標準的,則不予免稅。
“公司每月給符合條件的職工發放20元的獨生子女津貼,需要交個稅嗎?”國稅總局明確表示,獨生子女補貼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不徵稅。但所謂“獨生子女補貼”,必須是指各地出臺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件》規定數額發放的標準之內的補貼。此外,國稅總局重申,對於部分企業為了引進人才而給員工發放一次性“安家費”,如果符合相關規定,可以免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