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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2月份明確要求上半年必須出臺“民間投資36條”的全部實施細則。
“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參與建設鐵路幹線、客運專線、城際鐵路、煤運通道和地方鐵路、鐵路支線、專用鐵路、企業專用線、鐵路輪渡及其場站設施等項目”,這些內容在“民間投資36條”中就列舉得明明白白。
對於民間資本發起設立村鎮銀行,按照以前的《村鎮銀行管理辦法》的規定,村鎮銀行的主發起人必須是銀行,也就是説,一般的民間資本是不能作為主發起人的,並且其持股比例不得低於20%。
事實上,對於民營經濟和民間投資而言,鼓勵和支持其發展,是長期的制度性命題。中國要真正建立市場經濟,就必須在各個領域消除歧視性的法律,給所有的主體以平等的待遇。“從身份到契約”,這是傳統社會和現代社會最重要的分野。因此,發展非公經濟,鼓勵民間投資,是中國建立市場經濟的重要命題,而不是僅僅作為“穩增長”的一些臨時性舉措。
(作者係經濟學者馬光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