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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批准上市險企發次級可轉債 釋放千億需求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1日 10: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國際金融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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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級可轉換債券正式向上市保險公司和上市保險集團公司開閘。

  5月31日,中國保監會發佈《關於上市保險公司發行次級可轉換債券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允許上市保險公司和上市保險集團公司(以下通稱保險公司)發行次級可轉換債券。這一政策將有利於拓寬保險公司資本補充渠道,提高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水平。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本週一,中國平安已經獲保監會批准,同意發行A股次級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規模不超過人民幣260億元。這是保監會批准的第一單保險公司可轉債。市場分析人士認為:保監會開閘可轉債,將釋放出上市險企千億元發行需求。

  據介紹,保險公司次級可轉換債券(以下簡稱次級可轉債),是指保險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破産清償時本金和利息的清償順序列于保單責任和其他普通負債之後、且在一定期限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轉換成公司股份的債券。

  此前,有分析人士指出,由於業務快速發展、股市萎靡不振等多重因素影響,國內保險公司尤其是上市保險公司受困償付能力下滑,急需補充資本金,以滿足監管要求。但保險公司現有的融資渠道無法滿足(次級債發行規模受限和資本市場公開增發難度大),在此情況下,拓寬保險公司融資渠道成為當務之急。

  記者注意到,在去年保監會發佈的《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辦法》中,規定計入附屬資本的次級債金額不得超過凈資産的50%,同時還明確,保險集團不得募集次級債。而此次次級可轉債的開閘,卻並沒有類似嚴格的限制。

  根據《通知》規定:保險公司次級可轉債在轉換為股份前,可以計入公司的附屬資本。分析人士指出,此項規定表明,可轉債發行之後,可直接提升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而不必等到轉股之後。

  《通知》還規定:保險公司申請發行次級可轉債,除應當符合證券監管部門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即破産清償時,次級可轉債本金和利息的清償順序列于保單責任和其他普通負債之後;保險公司發行次級可轉債,不得以公司的資産為抵押或質押;保險公司次級可轉債的條款設計應當有利於促進債券持有人將可轉債轉換為股票;除證券監管部門規定的情形之外,發行人不得另外賦予次級可轉債債券持有人主動回售的權利。

  相較保險公司次級債等現有融資渠道,可轉債的優勢在於成本低,一旦轉股後能永久性增加資本金;劣勢則在於,轉股時對股東利潤有攤薄效應。而從市場接受程度來看,可轉債自發行到轉股存在較長的時間週期,因此和公開或定向增發相比,可轉債對市場的衝擊要小。

  對於整體上可轉債的發行需求,此前,一位主流投行人士分析稱:“預計2012年上市保險公司的融資需求較小,但2013年之後的兩三年內,如果資本市場持續不景氣,4家上市保險公司將約有合計1000億規模的可轉債發行需求。”(本報記者 黃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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