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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期內房東不得擅自漲價 縮短租賃期限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1日 08: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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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市政府出臺《關於進一步規範房屋租賃市場穩定房屋租金工作的意見》。本市將鼓勵和盤活閒置房源進入房屋租賃市場,各單位閒置房可投資改造成低租金青年公寓租賃經營。租期內,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縮短租賃期限、增加租金。

  《意見》指出,各單位對於現有的閒置房屋,可以在符合規劃、建設、消防、治安、衛生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前提下,投資改造成低租金青年公寓等租賃經營,並鼓勵社會投資機構參與投資和經營。

  本市中心城區存量居住建設用地應主要用於建設租賃型住房,在地鐵沿線、學校周邊等房屋租賃需求較集中的區域,可酌情鼓勵規劃建設租賃住房;鼓勵産業園區按照園區用地規劃,利用居住用地集中建設租賃住房,面向園區就業人員出租。還將鼓勵社會單位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鼓勵投資機構和房地産開發企業建設、持有、運營公共租賃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築面積以40平方米小戶型為主,滿足基本住房需求。

  同時,本市還將探索房屋租賃經營新模式。鼓勵市有關部門、各區縣政府成立國有房屋租賃經營機構,接受房屋所有權人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人的委託,集中開展房屋租賃經營,並對受託租賃經營房屋進行日常維護等服務。

  《意見》還特別提出,房屋租賃期限內,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縮短租賃期限、增加租金;房屋租賃期限屆滿後,出租人繼續出租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承租權。租賃房屋用於居住的,出租人應當自與承租人訂立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7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層管理服務站辦理房屋出租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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