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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民訴香江控股虛假陳述案獲受理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31日 15: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眾證券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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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從知名證券維權律師、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國華律師處獲悉,其代理的廣東股民楊先生訴香江控股(600162)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近日已獲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起訴金額為人民幣40304.53元。

  香江控股係知名房地産上市公司,其前身於1998年6月9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2010年11月11日,財政部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公告(第十八號)》,公告指出,財政部駐深圳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檢查發現該公司所屬廣州番禹錦江房地産有限公司將合同違約金在“預收賬款”科目長期挂賬,少計營業外收入236萬元;所屬增城香江房地産有限公司多計2008年度財務費用374萬元,達到預計可使用狀態的商業街仍在“開發成本”科目中核算,出租部分少計投資性房地産965萬元,自用部分少計固定資産734萬元。

  對上述違規事實,財政部駐深圳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香江控股公司處以15000元罰款,並要求該公司調賬補稅。香江控股已按照要求進行整改,已繳納相關罰款,並補繳相關稅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劉國華律師向《大眾證券報》記者表示:“投資者只要在2009年3月31日至2010年11月11日(不含該日)期間買入該股,且在2010年11月11日及以後賣出或持續持有股票且存在投資差額損失的,均可以向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香江控股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因訴訟時效所限,股民需要在2012年11月11日之前起訴,否則,將喪失勝訴權,不再能得到法院的保護。”

  那麼投資者欲索賠需要準備哪些資料?劉國華律師介紹:

  需要投訴人的身份證複印件、上海股東賬戶卡、交易對賬單和交割單原件,具體需要從第一次買入香江控股打印至賣完之日或2011年3月1日,並蓋投資者交易該股時所在證券公司營業部章,如頁數較多,請加蓋騎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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