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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銷售不合格茶葉最高可處貨值10倍罰款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9日 16: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福州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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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月起,銷售不安全茶葉者不僅將被沒收問題茶葉産品,還可能被處以貨值10倍的罰款。昨日,省人大法工委、農工委和省農業廳聯合召開貫徹實施《福建省促進茶産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座談會。據了解,該《條例》是全國首部為發展茶産業而專門制定的地方性法規,6月1日起實施,為我省從茶葉資源大省向茶葉強省轉變提供法律支持。《條例》對制定茶産業發展規劃、注重生態環境和諧發展,實行茶葉質量可追溯制度、規範使用茶葉肥料和農藥、開展茶葉名優産品評定、促進茶産業發展等方面作出了規定,並制訂了相應的處罰條款。

  比如,為遏制茶葉農藥殘留超標等問題,《條例》規定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茶葉質量安全追溯信息服務平臺。茶葉生産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茶葉生産記錄製度。茶葉經營企業對其銷售的茶葉産品,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製度,如實記錄茶葉的名稱、規格、數量、供貨者、進貨日期等內容,不得銷售不符合茶葉産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茶葉産品。

  茶葉生産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未建立茶葉生産記錄,或者偽造茶葉生産記錄的,可以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茶葉經營企業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製度的,可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銷售不符合茶葉質量安全標準的茶葉産品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沒收不合格茶葉産品;不合格茶葉産品貨值金額不足10000元的,並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0000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條例》還鼓勵金融機構開發、創新適合茶産業發展的金融産品和服務,鼓勵茶葉企業依法利用資本市場籌集社會資金,支持山地茶園權利人以林權作為抵押進行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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