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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不宜拒保高齡車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8日 09: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保險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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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媒體報道“高齡車”遭遇拒保的現象,並引起公眾熱議。本報記者採訪發現,拒保“高齡車”的現象並不普遍,同時,一些業內人士表示,儘管承保“高齡車”帶來了運營成本的增加,但保險公司應考慮社會責任,通過提高內控管理等手段來更好地服務消費者。

  “高齡車”可保但受限

  記者採訪了車齡分別為8年和9年半的車主張先生和李先生。李先生告訴記者,因為自己車齡長,開車經驗豐富,多年沒有出現不良駕駛記錄,而且常年在一家保險公司投保,所以未曾有過被拒保的遭遇。張先生則説:“車齡越高,投保受到的限制則越多。”

  被媒體點名的平安産險出具的統計數據顯示,2011年至今,在平安投保了車損險且車齡在8年以上的車輛達25萬台以上。

  一位財産險公司車險業務負責人表示,公司對10年以上車齡的老車沒有拒保規定,但要求在承保商業車損險時,對車輛進行驗車,確保車輛完好無損後承保,並建議客戶按車輛實際價值比例承保。但他也坦言,在實際操作中可能會有個別分支機構出於效益角度考慮,拒絕承保超齡車輛。

  考慮社會責任不宜拒保

  國浩律師(北京)事務所執行合夥人詹昊認為,保險公司與消費者簽署合同應遵循自願原則。所謂自願原則,就是當事人雙方既有締結合同的自由,也有不締結合同的自由。有選擇與誰締結合同的自由,也有約定合同內容的自由。因此,從合同自由原則而言,保險公司拒絕承保高齡車輛商業保險(而不是強制保險)並不違背《合同法》。“但保險公司要考慮社會責任,不要輕易拒保。”詹昊説。

  中華保險車險部負責人也表示,保險公司在經營交強險時,由於交強險是國家規定的強制保險,因此不允許拒保。但公司經營的商業車險屬於商業保險範疇,屬於市場經濟行為,因此簽訂商業保險合同的雙方都享有自願簽訂合同的權利,保險公司拒保並不違法。不過保險公司也應充分考慮社會責任,讓消費者獲得足夠的風險保障,發揮好社會穩定器的作用,因此,公司在商業車險經營過程中不宜輕易拒保。

  完善理賠管理服務消費者

  據業內人士介紹,與普通車相比,10年車齡以上老舊車一般出險頻率較高,出險後損失較大,個別車輛的零配件在市場上無法找到,且維修價格較高,甚至個別車輛已無法維修。由於車輛修理成本遠超實際價值的情形經常出現,以至於在理賠上難以與客戶達成一致,出現理賠糾紛的概率較高。

  保險公司應該如何做,既能夠保證公司經營不受損失,又能保護消費者利益?上述中華保險車險部負責人認為,保險公司應從三個方面來應對“高齡車”投保的問題:第一是所有具有可保利益的風險,原則上保險公司都可承保,但鬚根據風險與保費相匹配原則,收取與之相匹配的保費;第二是可採取按實際價值比例承保車損險,與客戶風險共擔,提高客戶防範風險意識,降低出險率;第三是完善公司理賠管理,提高人員技能,減少理賠糾紛,降低理賠成本。記者 李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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