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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近日發佈了《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的實施意見》,明確要求“不得單獨針對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設置限制條件或其他附加條件”。
民間資本支持民企投資金融機構
據悉,該《實施意見》是對被稱為“新36條”的《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中民間資本進入相關領域規定進行的細化。
《實施意見》表示,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與其他資本遵守同等條件,支持符合銀行業行政許可規章相關規定,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良好,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較強,財務狀況、資産狀況良好,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的民營企業投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市場準入實際工作中,不得單獨針對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設置限制條件或其他附加條件。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昨日接受新華社採訪時稱,對民間資本投資銀行業的範圍、對象沒有限制,支持民間資本進入商業銀行、城商行、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村鎮銀行、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等多種形式的金融機構。
目前,民間資本已是我國銀行業資本金的重要組成部分。銀監會統計顯示,截至2011年底,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總股本中,民間資本佔比分別為42%和54%。
村鎮銀行主發起行持股比降至15%
為鼓勵民間資本投資村鎮銀行,《實施意見》還調整了村鎮銀行主發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要求,由原來的不低於20%降低到15%。
統計顯示:截至2011年底,在已批准組建的726家村鎮銀行股權結構中,民間資本佔比已經超過82%。
此外,針對目前市場上出現的要求將小額貸款公司轉變為村鎮銀行的呼聲,《實施意見》明確提出,符合規定的小額貸款公司可以依法改制為村鎮銀行。
聲音
溫州民企代表:我很興奮
溫州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會會長周德文昨日對記者表示,他聽到這個消息後“很興奮”,並且趕緊告訴了有意進入該領域的企業家朋友們。
周德文表示,該《實施意見》與“新36條”一脈相承,進一步肯定了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的合法地位,對於打破金融壟斷、推動民間資本陽光化、真正解決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有重要的推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