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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發佈中小企業私募債業務指引(試行)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5日 07: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金融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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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5月24日訊 記者王璐報道 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上交所日前制定併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

  《指引》指出,在試點期間,在上交所備案的私募債券除符合《試點辦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四項條件:發行人不屬於房地産企業和金融企業;發行人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或省級政府有關部門已與上交所簽訂合作備忘錄;期限在3年以下;發行人對還本付息的資金安排有明確方案。同時,在試點期間,上交所鼓勵發行人為私募債券提供適當比例的內外部增信措施,根據試點業務的開展情況將調整私募債券的備案條件。

  據了解,上交所私募債券的備案將實行備案會議制度,由上交所私募債券備案小組通過備案會議對備案材料進行完備性核對,並決定是否接受備案。無異議的,上交所將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備案受理回執》,並將備案材料提交備案會議;不符合備案條件的退回備案材料。《指引》同時明確,發行人取得《接受備案通知書》後,在6個月內發行人可一次發行或分兩期發行。

  在第三章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中,《指引》要求證券公司對投資者的申請材料是否滿足合格投資者要求進行審核。同時,證券公司應當根據上交所提供的題庫編制試卷,組織個人投資者參加,投資者測試得分高於80分的,證券公司才可確認其通過基礎知識測試。試點期間可以適當推遲實施知識測試,但最遲在2012年9月底前完成。根據《指引》規定,存在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情形的,或有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禁止投資私募債券投資的,或者近3年存在嚴重違法違規或其他嚴重不良誠信記錄的投資者證券公司不得接受其為私募債券合格投資者。

  值得一提的是,《指引》還要求,發行人、承銷商及相關仲介機構所提交的備案材料不能做到真實、準確、完整、專業,上交所可暫停接受相關備案材料6個月。情節嚴重的將暫停接受相關備案材料1年,情節特別嚴重的將暫停接受相關備案材料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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