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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遲披露污水滲漏事故 紫金礦業遭證監會處罰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4日 08: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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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 孫霖 ○編輯 宋薇萍

  5月 23日,證監會通報了對紫金礦業未按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行政處罰結果。由於紫金礦業未及時披露其污水滲漏事件,4月20日,證監會對該企業及其6名執行董事分別作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5萬至30萬元的罰款。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上市公司應嚴格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及時披露相關信息,證監會將繼續加強對上市公司信息及時披露的監管,切實維護投資者知情權。

  經查,2010年7月3日,紫金礦業員工發現紫金山金銅礦所屬的銅礦濕法廠發生污水滲漏,並在第一時間向公司彙報。紫金礦業董事長陳景河、執行董事羅映南、鄒來昌在知悉情況後赴現場查看並啟動應急響應程序,次日污水滲漏得到控制。

  據測算,此次事故排入汀江的酸性含銅廢水量為9179立方米,排放濃度嚴重超標,導致汀江下游網箱魚出現死亡。

  事故處理期間,紫金礦業執行董事陳景河、羅映南、鄒來昌、劉曉初、藍福生、黃曉東多次召開碰頭會,最終決定暫緩披露污水滲漏有關信息,直到2010年7月12日晚,紫金礦業才發佈關於污水滲漏情況的公告。

  證監會認定,紫金礦業所屬銅礦濕法廠發生的污水滲漏事故,嚴重污染了附近汀江下游水質,對當地環境造成了重大破壞。對於這一可能影響紫金礦業股票價格的重大事件,該公司未能按規定及時公開披露,其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即“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産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説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産生的法律後果。”

  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證監會決定,責令紫金礦業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陳景河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對羅映南、鄒來昌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對劉曉初、藍福生、黃曉東給予警告。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儘管紫金礦業並非故意隱瞞污水滲漏事故,但作為上市公司,在對環境産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發生後,首先應當依法及時披露相關信息,將可能産生的後果及時告知投資者和社會公眾,以利於投資者的投資決策。

  該負責人強調,紫金礦業的相關行為不僅應當受到司法機關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處理,而且應承擔《證券法》規定的未在第一時間披露信息的法律責任。廣大上市公司應以本案警示自身,嚴格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及時披露相關信息。證監會將繼續加強對上市公司信息及時披露的監管,切實維護投資者的知情權,提高市場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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