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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央單位嚴禁配備超需求高配置産品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3日 17: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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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一些中央預算單位不編政府採購預算、超預算超標準採購、規避集中採購以及不嚴格執行採購程序等問題,財政部近日發佈《關於加強中央預算單位政府採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各中央預算強化政府採購計劃管理,對於尚無購置費預算標準的政府採購項目,要結合工作實際需要及歷史成交結果進行審核,嚴禁配備明顯超出機關辦公基本需求的高檔、高配置産品。

  對於納入批量集中採購範圍的品目,原則上應當根據財政部制定的配置參考確定採購需求。確因特殊需要且預算金額在財政部規定金額以上的採購項目,可以經主管部門同意後確定本次採購項目的特殊配置標準,但不得突破購置費預算標準,不得以特殊用途為由超出預算標準和規避批量集中採購。

  通知要求,符合公開招標的採購項目必須按規定程序進行招標,對於同一預算年度內的同一政府採購項目,不得對其相同品目或者相同類別的貨物和服務進行拆分,以非公開招標方式進行採購。對個別中央單位有能力自行組織招標採購的,必須報經主管部門批准。

  中央單位要嚴格執行政府採購方式審批制度,對未經批准擅自變更採購方式的項目,財政部將不予支付資金。主管部門要嚴格控制單一來源採購,加強專家論證管理,防止濫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同時要加強合同履約管理,做到採購、驗收和項目使用單位相分離,嚴禁出現無故拖延和拒絕驗收、不按國庫集中支付規定支付資金等行為。集中採購機構採購品目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中央單位應當委託集中採購機構進行公開招標,嚴禁通過協議供貨或者其他方式化整為零規避公開招標。嚴禁在招標文件中列示歧視性條款,不得提出與採購項目無關或過高的資質和業績要求,參與評標的採購人代表不得引導或干預評標。

  通知要求,對涉及節能産品和環境標誌産品的招標採購項目,要在採購文件中明確優先採購和強制採購。要嚴格執行政府採購進口産品管理規定,原則上國內産業已經成熟的産品不得採購進口産品。採購進口産品數量較多的部門,應建立本部門的專家復核制度,對所屬單位申請採購進口産品的項目嚴格把關。(記者周芬棉)

熱詞:

  • 履約管理
  • 配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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