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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死亡 繼承人如何享有保險金請求權?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1日 10: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保險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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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李某作為投保人,就其所有的一輛自卸汽車向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商業保險,其中車輛損失險項下保險金額為680000元。保險期限內的某日,劉駕駛該車由西安往石泉行駛,在陜西省安康市寧陜縣西溝隧道道口下坡時,因車輛制動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且超限速行駛,車輛不慎撞在公路西警示牌及護坡上,劉、李某二人受傷,李某送醫院後搶救無效死亡,車輛、車上貨物嚴重受損。公安交警部門認定,劉負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對於車輛損失核定後,確定賠償金額為24485元。李某有配偶、一個兒子、一個女兒,還有父母,對於保險公司確定的賠償金,依法如何分配呢?

  分析:

  一、賠償金不屬於李某和其妻的夫妻共同財産

  財産共有的法律關係是建立在某種共同關係基礎之上的,如夫妻身份關係、合夥人關係、繼承人不分份額地共同繼承遺産等。一旦基礎關係消失,財産共有的法律關係也會因之發生改變。

  李某死亡,與其妻的婚姻關係自然終結。保險公司是在其死亡之後進行的車輛損失理賠,該賠款自然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産,因為作為夫妻共同財産關係的基礎關係——夫妻身份關係在保險理賠之前即已終結。

  二、賠償金不屬於李某的遺産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車輛損失賠款是在李某死亡後才從保險公司處獲得,該項賠款不屬於李某生前所獲合法財産範圍,即不屬於李某的遺産。

  三、李某死亡後,其對於保險公司的合同債權屬於夫妻共同財産

  《保險法》第18條第三款規定,被保險人基於保險合同約定而對保險人享有保險金請求權。在保險事故發生前,該請求權只是一種期待權,而在保險事故發生後,該請求權即成為一項現實存在的合同債權。

  李某是在交通事故發生後搶救無效死亡,換言之,他是在已實際取得對保險人的保險金請求權之後死亡,該合同債權既是李某生前取得的合法財産,也是他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合法財産;而且,該項保險金請求權是基於車輛損失保險合同,不是基於李某的人身保險合同以及人身傷害或死亡等保險事故而産生,因此,該合同債權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産。

  四、李某對於保險公司的一半合同債權屬於其遺産,由其法定繼承人均等分配

  李某死亡後,在分割其遺産時,應先將該合同債權中的一半劃歸其妻,另一半合同債權作為李某的遺産之一在法定繼承人之間進行均等分配。也就是説,在五個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之間作為遺産進行分配的不是一半車輛損失保險賠款,而是一半保險金請求權。對於一半保險金請求權,五個第一順序繼承人均等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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