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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特約評論員皮海洲
今年3月9日才上市的京威股份最近迎來了一場退市危機,原因是該公司主管銷售的副總經理王立華于4月18日從二級市場買入6300股本公司股票,導致公司股權分佈違反監管規定,面臨停牌乃至終止上市的風險。
根據《證券法》規定的股票上市條件,公司股本總額未超過4億元的,其公開發行的股份必須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而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12.13條規定,上市公司因股權分佈發生變化導致連續20個交易日不具備上市條件的,本所將於上述期限屆滿後次1交易日對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由於京威股份IPO首發社會公眾股僅僅只有7500萬股,剛好佔公司總股本的25%,因此,王立華的增持導致公眾股未滿足25%的規定要求。如果不能解決這個問題,則從5月21日起,京威股份的股票將會被停牌處理。
不過,京威股份監事會主席周劍軍的辭職似乎讓公司抓到了化解退市危機的救命稻草。5月11日,京威股份發佈董事會公告稱,周劍軍停止履行監事職務後,其通過上海華德信息諮詢有限公司持有的675萬股將成為社會公眾股,公司股權分佈問題可望得到解決。
但京威股份的上述説法仍然受到業內人士的質疑。為此,京威股份又于5月16日發佈澄清公告,認為周劍軍辭職生效後將不在公司擔任任何職務,周劍軍的持股將被認定為社會公眾持股,公司股權分佈問題將得到有效解決。
鋻於京威股份是A股市場首家因為股權結構發生變化而導致不符合上市條件的公司,所以在對相關條款理解上出現分歧是正常的。而且這種爭論是有利於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貫徹實施。而根據本人的理解,京威股份的退市危機並沒有因為周劍軍辭職而消除。
爭論的焦點在於辭職後的周劍軍算不算上市公司的關聯人。京威股份認為,周劍軍辭職了就是社會公眾,周劍軍的持股也認定為社會公眾持股。但事實並非如此。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0.1.6條規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視同為上市公司的關聯人。其中的第(二)款是:過去12個月內,曾經具有10.1.3條或10.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而第10.1.5條規定的情形是,“(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為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因此,儘管周劍軍辭職了,但顯而易見的是,其在過去12個月內是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0.1.6條第(二)款規定,周劍軍仍要“視同為上市公司的關聯人”。因此,周劍軍的持股並不能認定為社會公眾持股。
周劍軍的持股屬大小非,只有等到解禁了才能轉化為社會公眾股,但周劍軍的持股目前仍處於鎖定期內,還不是社會公眾股。所以要化解退市危機,京威股份還必須另想他法。至於從5月21日起,京威股份股票會不會被停牌,這是對深交所的一次考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