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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京威股份發佈了一份關於媒體報道的澄清公告,稱公司監事周劍軍在辭職後,符合深交所的上市規則中關於“社會公眾”的定義,所以股份成為社會公眾股,解決了公司的退市危機。而媒體則堅持認為,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第十章第一節規定,過去十二個月內,曾擔任過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也是上市公司關聯人,不屬於社會公眾。對此,律師指出,周劍軍辭職後,雖然依然是公司的關聯人,但是不是上市公司股東的一致行動人,符合深交所關於社會公眾的定義。
律師認為“可以接受”
廣東經天律師事務所鄭名偉表示,他個人比較支持公司的做法。深交所的上市規則對社會公眾股東做出了定義,監事離職後雖然依然是關聯人,但是成為了上市公司的關聯人而非上市公司股東的一致行動人。社會公眾股的定義是針對公司的股東這一層面,因此要看周劍軍是否是公司股東的一致行動人。周劍軍辭職後仍然是上市公司的關聯人,但不是董事、監事和高管的關聯人,從關繫上來説是不同的標的公司,因此所持股被歸為社會公眾股。
鄭名偉認為公司的這一做法是可以接受的。媒體在解讀時出現了“是上市公司的關聯人,就是上市公司股東的一致行動人”的看法。對於持有京威股份的中小股東來説,更多的是希望公司不退市。鄭名偉表示,此事受到投資者如此高的關注,主要是由於當事人身份特殊,是公司的高管。此外,公司發佈的公告在解釋上比較含糊,如果進一步做出解釋後就可以避免現在的問題。
負面影響將消除?
國聯證券金少華表示,在不觸犯法律的情況下,公司的公告是本著對投資者負責任的態度,給出的解釋應該是站得住腳的,説明公司在積極處理這件事情。此前的負面影響應該會被消除。首先,這一事件並未對上市公司整個的主營業務産生劇烈影響,不影響公司基本面;再從公司領導層面看,事件發生後領導層的態度認真負責,投資者應該站在公司未來發展的長遠立足點來看待。不能因為公司出現了一些暫時的問題,投資者就改變對公司基本面的看法和前景,要從呵護上市公司的層面來思考。從近期一段時間以來公司股價的走勢看,除了業績支撐外,公司層面也給了投資者信心,投資者認為公司管理層值得信賴,在出現問題後會積極解決,有一定的正面促進作用。(記者 詹鈺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