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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俊生:修訂公司法 強制“鐵公雞”拔毛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3日 07:5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報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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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監會5月9日發佈《關於進一步落實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有關事項的通知》,從嚴格細化信息披露的角度增強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的透明度,督促上市公司強化回報股東的意識。這是證監會近期頻密推出的一系列治市新政中最具實質性內容的一條,它已經接近於對現行的股市基本制度進行改革,只是由於證監會職能所限,與它所希望達到的目標還差了關鍵的一步。

  加強上市公司分紅,是郭樹清履任證監會主席後較早公開表示的一個觀點,也受到了投資者的歡迎。相比於以往的口頭表態,此次發佈的通知已經有了具體的內容。比如,要求上市公司在定期報告中披露現金分紅政策的制定和執行情況時,需披露董事會對股東回報事宜進行的專項研究論證,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載明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尤其是現金分紅事項的決策、調整程序和時機,公司的利潤分配政策尤其是現金分紅政策的具體內容等。這些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上市公司的分紅意識,讓公司明白圈投資者的錢不是那麼容易的,從而逐步改變目前瀰漫于市場的圈錢風氣。

  只是,證監會出臺的這個通知,基本上仍然停留在鼓勵、督促的程度,未能像投資者所期望的那樣建立起剛性制度。比如即使是對那些多年未分紅的“鐵公雞”,證監會能行使的也只是發警示函、要求公開説明等手段,而無法直接責令公司給股東分紅。並不是證監會不希望這樣做,而是證監會沒有這樣的權力。因為按照上市公司的組織結構,是否進行現金分紅,説到底是公司的自主權,只要公司的股東大會通過了,包括證監會在內的所有外在力量都是無權干預的。這種對上市公司的制度安排也載明于我國的《公司法》,證監會不可能突破法律的規定對上市公司發號施令。證監會儘管在強化分紅上態度鮮明,但是,如果遇上一個“鐵公雞”,對它的警示置之不理,對它要求的公開説明也只是虛以應付,按照現行的市場環境,證監會是無可奈何的。

  由此可見,要改變上市公司的“鐵公雞”現象,需要從制度上進行徹底的變革。這種變革的重要內容就是對《公司法》等進行必要的修改,對上市公司的分紅作出明確的、具有強制性的法律規定。而目前的證監會新政看似很嚴厲,但由於缺了這關鍵的一步,因此只能在原有的基礎上進行一些小修小補,無法對上市公司真正起到約束作用。事實上,早在郭樹清之前,歷屆證監會主席對提高上市公司分紅水平都有過説法,但因為沒有對現行的公司制度提出質疑,並敦促修改《公司法》。因此,多年來“鐵公雞”現象一仍其舊,上市公司因為沒有法律壓力而對圈錢心安理得,而中小股東則在這種環境中逐漸淡薄了長期投資理念,熱衷於在交易市場上短線博差價,不斷地充當被任意索取、任意宰割的“傻瓜”。

  我國的資本市場法律建設基本上照搬了國外成熟市場的現成制度,而對我國市場不同於國外的情況沒有給予高度重視,因此缺乏適合於我國市場的法律制度創新。我國資本市場的一個最大特點,便是大量存在的中小股東,按照股份制企業的一般定義,他們具有股東權,但在實踐中,由於他們佔有的股權過少,對上市公司決策的影響幾乎是零,這使他們所具有的股東權事實上成為一塊不能充饑的畫餅。因此,我國的《公司法》應該考慮到這種國情,從法律制度上賦予中小股東明確可用的權力。在股權分置改革時期,管理部門曾經推行過分類表決制度,讓中小股東有與控股大股東充分博弈,這是保證股改成功的一個重要條件。可惜的是,這一突破了現行股份制度的分類表決機制未能在上市公司的其他事項上推行開來,更未考慮進入法律層面確定下來。其實,在類似分紅之類的重大事宜上,也可以採用分類表決制,讓中小股東能夠充分地行使其股東權力。

  在上市公司分紅這種事情上,證監會確實應該尊重上市公司總裁的自主權,但當這種自主權演變為控股股東説了算,並對中小股東利益造成實際損害時,就需要從法律制度上對此進行制約,幫助中小股東與控股大股東展開充分博弈。單個的中小股東雖然起不了什麼作用,但是當他們的力量集中在一起時,就能夠對公司的決策産生影響。因此,就正在努力推進之中的強化分紅來説,證監會更應該邁出關鍵的一步,積極敦促立法機構對《公司法》進行修改,建立起保證上市公司必須分紅的機制,讓“鐵公雞”沒有空子可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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