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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江商報消息
深圳證交所日前公佈了新修訂的《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由於新版《上市規則》以較大篇幅闡述了創業板公司的退市規則,這被認為是深交所在推進創業板市場制度完善方面的一大舉措。新版《上市規則》明確規定,上市公司出現3年連續虧損、最近一年凈資産為負值等11種情況,將暫停上市,出現最近3年內累計受到交易所3次公開譴責、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於每股面值等23種情況,則將終止上市。
由於創業板市場開設至今不足3年,因此,儘管這一規定從5月1日,也就是不足10天以後即開始施行,但短時間內還不大可能出現符合退市條件的公司。但是,這個規定無疑將對創業板市場的估值産生較大影響。去年11月,深交所將有關創業板公司退市規定的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一度造成創業板市場的估值中心急驟下移,在兩個月的時間裏,創業板指數曾經下跌56.72%,而同一時期主板上證指數僅下跌3.54%。現在創業板退市規定正式施行,無疑將在市場上再一次引起震動。
其實,對於中國資本市場來説,公司退市並不是新鮮話題。我國的《公司法》明確規定了退市制度,早在創業板市場建立之前,主板市場上就已有公司退市,從2001年上海的水仙電器退市開始,至今已有40多家公司因為喪失上市資格而退市。但是,一個不必諱言的事實是,最近幾年,即使是在主板市場上,退市也已成為稀見現象。這並不是因為上市公司的質量變好了,而是因為從2007年開始實行的新會計制度可將一次性收入算作當年盈利,這給了一些瀕臨退市的公司以救命機會,它們可以通過獲得政府補貼等途徑繼續混跡于市場。
從表面上看,退市制度的變化是會計制度的變化使然,其實我們更應該想到的是,會計制度為什麼會有這樣的變化?更深刻的原因就在於管理部門需要挽救這些面臨退市威脅的公司,讓它們能夠保住上市資源。而政策面上之所以會有這樣的變動,是因為看到了退市並沒有真正起到保護投資者利益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它反而使投資者陷入了血本無歸的痛苦之中。一個公司遭遇退市,其責任在於公司管理層,但是,當公司退市的時候,管理層除非出現個人問題,否則並不會受到追究,只是由投資者單方面地承擔財産損失,這種制度安排顯然蘊含著不公平,也不利於市場的穩定。
當然,投資股市存在著巨大的風險,這種風險不僅包括交易市場上股價下跌所帶來的損失,也包括公司喪失上市資格後的退市風險。退市制度的推行,可以讓投資者提高風險意識,根據“買者自負”的原則,這是他們必須付出的代價。但是,這些分佈于社會上的投資者,對公司經營失敗並無直接責任,相反,他們是公司管理層經營失敗的受害者。投資股市確實有風險,但這種風險的承受者應當更多地落在風險的製造者頭上,只有這樣,投資者才會表現得口服心服,退市才是有意義的。很顯然,主板市場的退市制度在這方面暴露出了它的先天不足,正是由於這個原因,管理部門才盡可能地運用會計手段等市場化原則來延緩一些公司的退市,希望它們能夠起死回生,避免給投資者造成損失。
目前公佈的創業板退市制度,看似很嚴密,但其實它脫胎于主板市場,並未能解決主板市場存在的問題,因此這種單兵突進的退市制度,究竟有多長久的生命力是令人懷疑的。上市公司喪失上市資格後確實應該退出市場,但首先需要向責任人,也就是公司管理層追究造成這一問題的責任,投資者有權要求他們賠償損失。只有建立在嚴格懲處基礎上的退市制度,才能受到投資者的歡迎。否則,創業板退市制度的命運一定會像主板市場那樣,在推出之時贏得一些廉價的歡呼,最終因為無法執行而被人忘卻。
作者係財經評論員
周俊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