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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例狀告毒膠囊藥廠案遇到維權難題,接到消費者許某訴狀的北京某基層法院表示因條件不成熟,暫時不能立案。
4月27日,本報獨家報道了北京一名消費者起訴四川蜀中藥業有限公司的消息。許某的代理人、北京廣衡律師事務所主任趙三平今天告訴記者,他昨天下午打通了法院立案庭的電話,催問起訴藥廠一案的情況。立案庭法官表示:這麼大的事情,國家現在對這個事怎麼處理、怎麼認定還沒有個態度,法院直接立案不合適,沒辦法處理。當趙律師要求法院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書時,法官表示只是暫時不受理,並非永遠不受理,要先等有關部門處理完了,才能受理,所以出不了裁定。
記者上午聯絡到該法院相關負責人。該人士表示,政府部門對毒膠囊事件仍在調查之中,尚未有最終結果和處理意見。因此,要等條件成熟,才能受理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趙律師分析説,許某在2011年因身體不適,購得蜀中制藥生産的阿莫西林膠囊服用,今年4月19日,國家藥監局發佈公告稱,蜀中制藥生産的阿莫西林膠囊鉻含量超標。在這種情況下,作為受害人的許某起訴有毒藥品的生産廠家,有明確被告,有具體訴訟請求和理由,也屬於法院管轄與受理範圍,法院依法應該受理。
趙律師表示,根據法律規定,法院在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後,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如果法院既不受理此案,也不出具裁定,就會讓當事人欲告無門。(記者楊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