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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證監會日前發佈了《關於進一步落實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採取措施提升上市公司對股東的回報,要求其制訂明確的回報規劃。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已要求各派出機構核實了解本轄區累計凈利潤為正、現金流情況較好但未分紅公司的詳細情況,並將該類公司作為關注重點,核實其對外披露的不分紅原因,及未用於分紅的資金留存公司的用途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對於累計凈利潤為正、現金流情況較好但連續多年未分紅的上市公司,如發現存在分紅政策不符合公司章程規定、分配方案未履行必要的決策程序、披露信息與事實不符等不當行為的,將依法採取必要監管措施,並向市場公開。對於上市不久即進行高比例現金分紅的部分公司也將重點關注,防止現金分紅成為大股東套現工具影響上市公司持續發展。
據統計,2010年我國上市公司共有854家未進行現金分紅,佔全部公司家數的39%。2008年至2010年連續3年未進行現金分紅的有522家。2006年至2010年連續5年未進行現金分紅的有422家。
《通知》還要求:一是上市公司應當進一步強化回報股東的意識,制定明確的回報規劃。二是上市公司制定現金分紅政策時,應當充分聽取中小股東的意見和訴求。三是上市公司應當嚴格執行公司章程中確定的現金分紅政策以及股東大會審議批准的現金分紅具體方案。四是上市公司應當在定期報告中詳細披露公司現金分紅政策的執行情況。五是要求再融資公司制定對股東回報的合理規劃。六是要求進行借殼上市、重大資産重組、合併分立或者因收購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當事人應當詳細披露重組後的現金分紅政策。
數據顯示,2008年至2010年,實施現金分紅的上市公司家數分別為856家、1006家和1321家,佔所有上市公司家數的比例分別為52%、55%和61%;現金分紅金額分別為3423億元、3890億元和5006億元;平均每股現金分紅金額分別為0.08元、0.09元和0.13元。而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總額佔當年所有上市公司實現的凈利潤總額的比例2008年至2010年分別為41.69%、35.85%和30.09%。
數據還顯示,2008年至2010年現金分紅金額超過10億元以上的公司分別為39家、38家和53家,佔同期上市公司總家數的比例約為2%,而其分配的現金股利佔同期所有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總金額的比例約為80%,現金分紅金額佔對應的凈利潤的比例也高於全部公司整體水平,在資本市場中初步形成了一個現金分紅水平相對較高的群體。以代表大型藍籌公司的滬深300指數成份股為例,2010年進行現金分紅的公司佔上述公司家數比例為86%,現金分紅金額佔上述公司實現凈利潤的比例為30.5%。
記者 李宇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