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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根據相關舉報線索,證監會對江蘇開元國際集團(以下簡稱開元集團)涉嫌內幕交易行為立案稽查。2011年4月,證監會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查處,目前,公安機關已偵查終結。
經查,2007年2月27日,江蘇開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開元)向其控股股東開元集團書面彙報2006年度利潤分配預案,內容為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1.1元。時任開元集團董事長兼黨委書記丁建明指示江蘇開元按照最高比例制定分配方案,最終確定為每10股送2股轉增7股派1元現金。2007年初,丁建明向開元集團的合作方陳某借用其控股企業“尚華建材”與“華遠投資”證券賬戶由開元集團使用,並安排開元集團財務人員向上述兩個賬戶轉入2000萬元資金。丁建明指揮顧某、萬某先後向操盤手宋某、任某發佈交易指令,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利用上述賬戶買入“江蘇開元”股票317萬股。確定分紅後,上述賬戶陸續賣出“江蘇開元”股票,獲利約1109萬元,全部轉回開元集團。
開元集團利用“尚華建材”與“華遠投資”賬戶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交易“江蘇開元”股票,該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構成內幕交易,同時涉嫌構成《刑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內幕交易罪。原開元集團董事長丁建明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有關規定,內幕交易行為達到“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多次進行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等任何一種情形的,都達到刑事立案追訴標準。
在調查過程中,當事人對其指使有關人員利用內幕信息交易股票為公司牟利的行為矢口否認,並隱瞞其借用他人賬戶的事實。經過調查人員不懈努力,在外圍取得包括書證、證人證言在內的大量證據,最終查清了案件事實。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單位實施的內幕交易案。開元集團作為上市公司大股東,利用其優勢地位在上市公司利潤分配過程中自導自演、提前埋伏,通過內幕交易手段獲取非法利益,這是一起惡意的內幕交易違法犯罪行為。本案除具有內幕交易的一般特徵外,還有其自身特點:一是企業對主要負責人、高管缺少必要的監督機制。時任開元集團董事長丁建明,利用大股東的控股地位,擅自調整控股上市公司配送分紅方案,並利用決策和掌握的調整後上市公司高比例送配股份這一內幕信息,交易控股上市公司股票,為集團謀取利益。二是涉案人員首先指使其他公司開立證券賬戶並控制和使用,同時利用多個關聯公司間接轉入資金,買賣“江蘇開元”股票。交易完成後,又陸續將資金和買賣股票的收益通過關聯公司轉回,以達到隱瞞事實,逃避監管的目的。
該負責人強調,本案的查處再次警示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濫用自身控股地位,通過非法手段利用上市公司牟利,破壞證券市場運行秩序,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同時,任何試圖掩蓋其犯罪形跡的行為終會被揭穿,希望潛在的違規者不要抱有僥倖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