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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證網訊 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10日通報,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監控發現的線索,2010年3月29日,證監會對“羅某”等賬戶未按規定披露持股信息案立案調查。調查發現,在北京註冊的中投合拓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投合拓)控制“羅某”賬戶和“中子匯金(北京)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金投資)賬戶持有四川中匯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為鐵嶺新城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匯醫藥)股票超過其已發行股份達到5%時未履行披露義務,證監會于近日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經查,2008年9月22日,匯金投資法定代表人苗某某與中投合拓簽訂了《借款協議》,約定苗某某出借3,000萬元給中投合拓進行證券投資,並收取固定收益。雙方還約定,在北京某證券營業部以“羅某”名義和“匯金投資”名義開立兩個資金賬戶,苗某某將出借的3,000萬元匯入“羅某”賬戶,中投合拓將1,500萬元匯入“匯金投資”賬戶作為風險抵押金。“羅某”賬戶和“匯金投資”賬戶股票交易均由中投合拓進行實際操作。2009年2月6日,“羅某”賬戶和“匯金投資”賬戶合計持有中匯醫藥股票592萬股,佔中匯醫藥已發行股份的5.17%。中投合拓通過“羅某”賬戶和“匯金投資”賬戶合計持有中匯醫藥已發行股份超過5%時未向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深圳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未通知上市公司,也未予以公告。
中投合拓控制“羅某”、“匯金投資”賬戶持有中匯醫藥股票超過其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時未披露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六條關於“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的行為。證監會決定:對中投合拓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時任中投合拓法定代表人鄒毅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罰款。
在調查過程中,由於中投合拓辦公地址變更、當事人不配合等原因,給調查工作帶來較大困難。證監會調查人員在詳細分析案情的基礎上,通過不懈努力,從證券公司、銀行等多渠道獲取了足以證明中投合拓通過與苗某某簽訂《借款協議》、控制“羅某”賬戶和“匯金投資”賬戶交易股票的證據。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本案中,“羅某”賬戶和“匯金投資”賬戶雖然是由苗某某提供,“羅某”賬戶內的3000萬元資金也是由其匯入,但是該款項是苗某某借與中投合拓的,而且“羅某”賬戶和“匯金投資”賬戶的股票交易均由中投合拓進行實際操作,因此中投合拓是實際承擔信息披露義務的主體。
該負責人強調,《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可以使投資者在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變化時,及時了解相關信息,既有利於提高市場透明度,也有利於防範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投資者在證券交易過程中,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對於未按規定披露持股信息等違法違規行為,證監會將繼續予以嚴密監控,一經發現,堅決依法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