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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不得隨意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規模、結構和佈局安排。記者昨日從省國土資源廳獲悉,該廳近日下發《關於規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與修改工作的通知》(簡稱《通知》),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與修改的範圍、原則和程序予以全面規範。
《通知》明確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的兩種情形:一是由於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和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或因國家和省重大建設項目用地的需要,確需改變的;二是因已列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單獨選址項目、安全及環保等特殊項目建設需要,或選址在有條件建設區的其他項目建設需要的。《通知》規定,規劃修改中確需突破現行市、縣級規劃確定的約束指標的,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平衡,同一行政區域的規劃修改次數原則上兩年不得超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