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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也應實行“限時理賠”責任制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8日 09: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農村金融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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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通知,要求保險經辦機構經營財政給予保費補貼的種植業險種,按照當年保費收入不超過25%的比例計提的巨災風險準備金,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這意味著,每年扣除的巨災風險準備金可以享受政策性免稅優惠,這是財政補貼農業保險的又一項新舉措。

  我國是一個農業自然災害較為嚴重的國家,推行多層次的農業保險很有現實意義。不斷完善的農業保險在助力災後恢復農業生産和農民生活的同時,也保障了農村的穩定。

  類似于自然災害等風險的管理並不屬於金融機構的金融風險管理範疇,所以,金融機構做農村金融,面對自然災害高發的種植業的時候,往往無所適從。但是,銀行工作者迫於政策壓力和政績需要,往往“戰戰兢兢”地去推廣。而專業化農業保險的出現能夠讓金融機構與其無法管理的自然風險隔離,相當於為農村金融提供了一個安全緩衝帶,免去了銀行決策者的後顧之憂,保證了金融機構專注其擅長的貸款管理和金融服務。農業保險與信貸結合的融資模式將成為農村金融産品創新的趨勢。

  然而,農業保險理賠難、賠付慢成為制約農業保險發展的瓶頸,直接影響到農業保險為農村金融發揮“四兩撥千斤”的效應。目前,農業保險的實際運作往往是政策性業務商業化經營。中央、省和縣(市)財政給予廣大參保農民保費補貼,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保險業務的開展,取得財政的保費補貼後,按照保險的規則進行承保和理賠業務,與地方政府部門、村委會相互協調,最後由村幹部負責將賠付落實到保戶。雖然有些保險經辦機構承諾“當年承保當年理賠”,但由於自然災害評估不及時、與政府部門反復商定賠率、與各級組織協調費時等原因,往往拖延理賠時間。

  一些地區的農戶春季為小麥投保,受災後,得不到及時賠付,必須等到年末才得到理賠,甚至拖到第二年。我們呼籲,農業保險理賠應充分借鑒車險等商業險種的理賠方式,實行“限時理賠”責任制,讓農民能及時獲得理賠資金。

  農戶如果能及時獲得理賠資金,就可以迅速籌集資金進行恢復性再生産,實施更為及時的補救措施。即使春季絕收,也能為下一季播種提供資金保障。財政及時補貼、保險經辦機構限時理賠、農戶積極參保,這些都在逐步培育出農村地區良好的信用環境,為減輕自然災害風險以及農村金融風險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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