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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檀:分辨股市的真改革與假改革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3日 09:0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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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一”期間,A股市場重磅新政連續出臺。我們應該為具有智慧與勇氣的改革舉措叫好,同時清醒地識別某些改革舉措只是利益交換的權宜之舉,不應該給予廉價的掌聲。

  4月28日,證監會發佈《關於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4月30日,滬深交易所和中登公司宣佈,降低A股交易的相關收費標準,總體降幅為25%。

  新股發行改革延續了市場化的改革基調,體現出漸進式改革的特點。市場化基調,意味著今後A股市場告別了暫停發行新股、以行政指導發行價的落後手段;漸進改革特點,體現在“25%規則”;降低市場總體風險,主要體現在建立嚴格的披露與誠信體制上。

  以往,新股發行機制多次改革總是在行政定價與市場定價之間徘徊,從來沒能有效解決新股“三高”發行或者新股發行凍結之間的矛盾。無論是牛市高價發行,還是熊市凍結發行之後的恢復發行,受損的永遠是二級市場的投資者,一級市場總是成為特權階層的樂園。

  此次新股發行並不採用行政性強制定價的辦法,而是推出“25%規則”。具體而言,招股説明書正式披露後,根據詢價結果確定的發行價格市盈率高於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採用其他方法定價的比照執行),發行人應召開董事會,相關信息應補充披露。董事會應就最終定價進行確認,獨立董事應對董事會討論的充分性發表意見。發行人需在董事會召開後兩日內刊登公告,披露詢價對象報價情況、董事會決議及獨立董事的意見。而證監會可要求發行人及承銷商重新詢價,或要求未提供盈利預測的發行人補充提供經會計師事務所審核的盈利預測報告並公告,並在盈利預測公告後重新詢價。屬於發審會後發生重大事項的,證監會將按照有關規定決定是否重新提交發審會審核,須提交發審會審核的應在審核通過後再辦理重新詢價等事項。

  這一舉措細則要待將來,總體而言增加了高價發行的風險成本,超過行業平均市盈率25%的發行價,將被重新檢視,而證監會可以要求重新詢價,甚至重新發審。這對於高價發行公司是個強有力的抑制。

  新股發行改革的亮點是務實,以實際手段“逼迫”仲介機構與上市公司講誠信。面對普遍失信的市場,監管層不能用理想主義的態度,用道德教誨取代細緻的制度與嚴格的執法。此前證監會的“輪崗”制度,實際上是對新股發行制度改革在監管組織結構上的預熱。

  此次監管具體細節包括,在詢價、定價過程中,承銷商應保留詢價、定價過程中的相關資料並存檔備查,證監會將完善誠信檔案、加強誠信法制體系建設,建立失信懲戒機制。建立誠信檔案,向全社會公開誠信檔案,讓投資者充分及時了解誠信信息,是降低市場風險的必要之舉。嚴厲的懲處則是誠信的基石,證監會好不容易獲得的準司法權絕不能束之高閣。

  至於獨立的評估機構是否能夠進行正確的風險定價,筆者並不樂觀,認為評估機構的道德自律就高於券商等機構,但起碼,以風險評定機構審核風險,是沿著正確的道路前進了一步。

  相比而言,被吹為股市重大利好的交易規費下降,只是利益的交換。4月30日,滬深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宣佈,降低A股交易的相關收費標準,總體降幅為25%。調整後,滬深證券交易所的A股交易經手費將按照成交金額的0.087‰雙向收取;結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A股交易過戶費將按照成交面額的0.375‰雙向收取。同時,為了優化證券交易所收費結構,滬深證券交易所將按照上市公司股本規模分檔收取上市初費和上市年費,並對創業板公司實行減半收取。

  對於投資者而言,以前在我國券商交易上交所和深交所掛牌的A股、基金、債券時,需交納的各項費用主要有委託費、佣金、印花稅、過戶費等,只有過戶費與投資者有些許關係。其他下調的規費只與證券公司相關,對交易頻繁的證券公司是大利好,對投資者是隔靴搔癢。

  滬深交易所與中證登公司沒有吃虧,股票上市初費與上市年費有大幅上調空間。滬深交易所總股本2億以下的,上市初費30萬元,上市年費為5萬元。而根據以往《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協議》,上市公司應繳上市費金額為:總股本為5000萬股以下的,應繳上市費為500元/月;總股本超過5000萬股的,以前面為基礎,每增加1000萬,應繳上市費增加100元/月;應繳上市費最高不超過2500元/月。而原有A股上市初費為30000元。僅上市初費一項就增加了10倍,這是把成本轉移到了上市公司頭上。

  無論這是不是降低交易費用,起碼不是一項具有重大意義的改革。券商股得利,滬深交易所與中證登公司未來有盈利上升空間,上市公司成本增加,投資者幾乎置身事外。事實上,以往刺激交易主要是降低印花稅等措施。

  退市制度是動真格的大改革,新股發行是漸進式改革,而所謂的降低交易費用,不過是換湯不換藥的同一副膏藥,利益獲得者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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