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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檀:陳發樹輸了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2日 17:3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浪博客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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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制度缺陷獲利者總有一天被制度反噬,正如執掌大權破壞法治者總有一天會認識到法治的重要性。

   曾經的福建首富、有名的企業家、資本市場大鱷陳發樹先生,正在進行一場艱難的訴訟,狀告雲南紅塔集團不履約。

   2009年9月10日,陳發樹與雲南紅塔集團簽訂《股份轉讓協議》約定,雲南紅塔集團將其持有的6581萬股雲南白藥股份(佔雲南白藥總股本12.32%)全部轉讓給陳發樹,對價為每股33.543元人民幣,總價款約22.08億元。陳發樹忠實地履行了約定,在協議生效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以貨幣資金全額支付給雲南紅塔集團。他的22億元資金被白白佔用兩年多後,迎來了令人錯愕的結局:2012年1月17日,中煙總公司下達了不同意雲南紅塔集團轉讓所持雲南白藥股份的批復,理由堂皇,“為確保國有資産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産流失”。

   陳發樹是真正的受害者,鉅額資金被長期佔用,沒有享受到雲南白藥增資、股價上升等一切溢價,以同期最安全的存款機會成本計,陳發樹損失了數億元,而以同期雲南白藥總體收益算,損失了一倍的利益。一個以巴菲特為榜樣的著名企業家與投資家受到了嘲弄。吊詭的是,該案陳發樹幾乎沒有勝算,因為制度、對手與價格,因為所有在規則中間的心照不宣。

   在雙方簽署的協議中存在漏洞。2009年簽訂《股份轉讓協議》第九章第二十六條“協議的變更和解除”一項中,約定為“如本協議得不到相關有權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的批准,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並將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項不計利息退還給乙方,甲乙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此處沒有時間限制,一年也好,兩年也好,及時不及時完全不能夠量化,有時甚

  至取決於審批者的心情好不好。儘管中煙曾經有批示,儘管雲南紅塔一開始可能與陳表面上推心置腹,但直到最後的批示出臺前,一切都是未知數,審批體製成為保護國企違約免遭處罰的天然屏障。

   法庭上,雲南紅塔方代理律師孫玲則對案件本身感到“詫異”,表示國有資産監管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而這些內容在簽約時陳發樹就應該清楚,即有權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的批准存在同意與不同意兩種可能。此話無疑表示,任何涉及國有資産的交易風險是不可控的,因此成本極高。在中國實體、證券兩市遊刃有餘的陳發樹應該了解一切明規則與潛規則,但顯然,當時有某些因素讓陳發樹認為,在他面前不存在真正的障礙。

   監管者一身兩任、善於變臉,讓陳發樹一拳打在了棉花上,無處使力。

   據陳方提供的證據,雲南紅塔上級單位雲南中煙早在2009年12月2日就已向中國煙草總公司上報了請求批復該股權轉讓的書面請示,而煙草總公司直到2012年1月17日才做出批復。為此,陳發樹于4月15日向國家煙草專賣局(中國煙草總公司的上級單位)遞交行政復議申請,國家煙草專賣局于4月19日以回函形式給予答覆稱“經查,你的請求不屬於行政復議法規定的復議範圍”。沒有理由,沒有解釋。

  雲南紅塔律師表示,中國煙草總公司為國有獨資公司,不屬於行政機構,中煙的審批並非行政審批,而是公司法人行為,陳發樹無權提起行政復議。而陳方律師認為,中國煙草總公司歸煙草專賣局管理,實際上是一個機構,兩個牌子,“政企不分,是變形金剛式的企業,需要的時候是企業,不需要的時候又變為政府。”既然了解國家煙草專賣局或者中煙公司一體兩面,陳發樹的行政復議請求不被受理,就在情理之中。整個情形荒謬至極,就如同一個被告當庭穿上了法官的衣服,突然改變身份成為法官,中煙公司與專賣局身兼兩任,瀟灑得很。

   罪魁禍首是股價。雲南白藥在兩年內股價總體上漲被投資者看好,按照協議出讓價格雲南紅塔肯定交易受損,如今以防止國有資産流失為名,不僅掩蓋了自己對市場判斷的失誤,還無息使用了22億元的資金,成為快活的綠林大盜。如果央企都如此行事,審批幾年看股價漲跌,那麼央企的股權交易就是搶錢的遊戲,相當於看著他人的底牌佔用他人的資金,做著所謂的交易。

   相信有一些人會支持中煙的做法,試想如果陳發樹從這筆交易浮盈10億,社會輿論將會如何洶洶?

   事實上,陳發樹所獲得的轉讓價確實在最低價上,更值得一提的是,媒體披露紅塔方面兩年多前負責此次股權轉讓事宜的集團副總經理、雲南白藥副董事長劉會疆正在“病休”當中,而此前網絡上流傳的多封舉報信指稱,劉會疆等眾高管涉嫌非法侵吞鉅額國有資産,通過非法內幕交易牟取鉅額暴利。有未經證實的猜測稱,劉會疆是當時主導股權轉讓的關鍵人物,其在紅塔內部的職位變化,可能跟股權轉讓受阻直接相關。

   陳發樹現在不得不成為討説法的秋菊,以前曾經是制度漏洞的受益者,紫金礦業上市時成為惟一一隻面值為0.1元的上市公司,掩蓋了高價發行,陳發樹以及其他大股東的套現毫不手軟,此後紫金礦業有環保等問題曝光。

   一個失誤用另一個失誤掩蓋,一個制度失當牽出了更多的制度失當,用違約的辦法保護國有資産,不會讓制度更受尊重,國有資産更加安全。我們要追問的是,當初那些決策者失誤何在?長期審批是否涉嫌欺詐交易方?央企信用被玷污對保障國資真的有利?如果當初交易存在貓膩為什麼不能公諸於眾?中國市場已經並且正在為市場失信付出高昂的代價。

熱詞:

  • 陳發樹
  • 復議範圍
  • 中煙
  • 股份轉讓協議
  • 股價
  • 股權轉讓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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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央企
  • 紫金礦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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