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
客服設為首頁 |
【財經網(博客,微博)專稿】記者 趙靜 白蘭
4月27日早九點,陳發樹的代理律師向國家煙草專賣局提交了《關於請求澄清國家煙草專賣局2012年4月19日對陳發樹先生行政復議申請回復函的律師函》。希望國家煙草專賣局能夠進一步解釋回函的內容,説明中國煙草總公司的批復為什麼不屬於行政復議的範圍。並希望國家煙草專賣局能在三個工作日作出答覆。
本刊記者從陳發樹代理律師李慶處了解到,4月23日,國家煙草總局對陳發樹就雲南白藥股權申請的行政復議,以信訪便簽的非正式形式作出回復。李慶認為,中國煙草總公司的對紅塔集團轉讓股份一事,批復為“不同意轉讓股份”是一個行政行為,針對這一行政行為,陳發樹向國家煙草專賣局提出了行政復議,後得到了國家煙草總局“不屬於行政復議範圍”的回函,這讓他們從回函的內容和形式上都感到不解。因此,陳發樹及其律師決定向國家煙草專賣局再次提出申請,要求進一步解釋行政復議的回函。
2009年9月,陳發樹與雲南紅塔集團簽訂《股份轉讓協議》,紅塔集團將其持有的雲南白藥全部股份以人民幣33.543元/股轉讓給自然人陳發樹,轉讓總價款約22.07億元人民幣。當時雙方約定,此次轉讓須獲得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的批准同意後方能實施。
兩年後,遲遲等不到結果的陳發樹將紅塔集團告上法庭。2012年4月16日,該案在雲南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同時,今年1月17日,一份來自中國煙草總公司的批復稱“為確保國有資産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産流失,不同意本次股份轉讓”。對此,陳發樹向國家煙草專賣局申請行政復議,要求批准股權轉讓。
4月23日,陳發樹拿到國家煙草專賣局的《回函》,稱“經查,你的請求不屬於行政復議法規定的復議範圍。”就此,陳發樹于4月27日再次向國家煙草專賣局提出申請。
國家行政學院法學教授楊小軍向本刊記者表示,不屬於行政復議範圍只有一個法定條件,即不是行政行為,沒有對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産生實際影響。煙草總公司的批復已經對陳發樹的合同産生實際影響,是行政行為,不受理復議是違法的。
就此,記者致電國家煙草專賣局辦公室,目前尚未得到回應。
(證券市場週刊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