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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4月30日電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近日簽署第618號國務院令,公佈修改後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新華社30日受權發佈這一條例。
國務院決定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作如下修改:
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保險公司經保監會批准,可以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
為了保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實行,保監會有權要求保險公司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未經保監會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
《條例》明確要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條例》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實行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保險費率。保監會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總體上不盈利不虧損的原則審批保險費率。保險公司經營此項業務應當與其他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
《條例》規定,被保險機動車沒有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險費率。多次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加大提高其保險費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險人沒有過錯的,不提高其保險費率。
《條例》還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範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産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
《條例》分為總則、投保、賠償、罰則和附則共五章四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