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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景網4月29日訊 中國證監會有關負責人日前在就發佈《關於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答記者問時表示,《指導意見》中推出“25%規則”的改革措施,其目的不是管制價格,而是強化信息披露和風險揭示,並讓投資者有更多的時間分析、消化相關信息,理性做出投資決策。這個規則對逐步改變我國盲目打新炒新的市場特徵有積極意義。
該負責人指出,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方向是更加市場化,不可能走回頭路。“25%規則”是觸發進一步披露信息的機制,發行人因此要增加信息披露的內容,增強風險揭示,給市場參與各方一定時間去冷靜和思考,重新審視新股發行定價的合理性。經過冷靜判斷或重新詢價,市場各方仍然可以選擇相對較高的發行價格。因此,“25%規則”是補充信息披露的觸發點,而非定價天花板。
該負責人表示,二級市場行業平均市盈率是一個參考性指標,在適用“25%規則”時會有靈活性,既要考慮不同類型企業不同的定價和估值方法,也不會把“25%規則”絕對化。執行這一規則,還會有操作細則。
根據《指導意見》規定,招股説明書正式披露後,根據詢價結果確定的發行價格市盈率高於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採用其他方法定價的比照執行),發行人應召開董事會,結合適合公司的其他定價方法,分析討論發行定價的合理性因素和風險性因素,進一步分析預計募集資金的使用對公司主業的貢獻和對業績的影響,尤其是公司絕對和相對業績指標波動的風險因素,相關信息應補充披露。董事會應就最終定價進行確認,獨立董事應對董事會討論的充分性發表意見。發行人需在董事會召開後兩日內刊登公告,披露詢價對象報價情況、董事會決議及獨立董事的意見。(全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