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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網報道,近日在公安部統一部署指揮下,北京、河北、山西等20個省區市公安機關開展集中行動,嚴厲打擊侵害公民個人信息違法犯罪活動。截至目前,各地公安機關共抓獲犯罪嫌疑人1700余名,挖出非法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源頭”38個,摧毀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的數據平臺和“資源大戶”161個,打掉從事非法討債、非法調查等的“非法調查公司”611個,有力打擊了此類違法犯罪活動的囂張氣焰。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確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罪名,首次把對個人隱私和信息保護上升到刑法層面。然而,刑法的修改並沒有改變公民個人信息普遍被侵犯的事實,個人隱私被洩露事件仍然大量存在。原因何在?在筆者看來,執法不嚴、打擊不力應當是主要的原因。事實上,現實中公民個人信息被洩露的事情可謂是多如牛毛,可有幾個人因此被追究刑事責任呢?從這層角度而言,公安部門的這次行動可以算是對以往打擊侵害公民隱私犯罪不力的一次糾偏,預示著法律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已動起了真格。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發展和信息網絡的普及,公民個人信息被洩露、被出售,隨之被各種垃圾短信和不明電話騷擾,甚至上當受騙,已到了無孔不入的地步。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通過民意中國網等,對1958人進行的在線調查顯示,86.5%的受訪者表示自己的個人信息曾遭洩露,49.8%的人抱怨信息遭洩露已嚴重影響自己的生活。由此滋生的電信詐騙、敲詐勒索、綁架和非法討債等下游犯罪,也是屢打不絕,社會危害嚴重,群眾反響強烈。面對這種社會公害,喊打之聲日益高漲,總是打一陣子就會收斂一些,然而其後不久又死灰復燃,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在這種情況下,保持對侵犯公民信息犯罪嚴打的高壓態勢很有必要。
目前,我國沒有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立法,《民法通則》雖然有個人隱私的條款,但內容零散、抽象,缺乏可操作性,不能滿足現實的需要。在公民個人信息的民事保護上,存在一個維權難、成本高的普遍問題。當我們的私人信息突然被陌生人掌握,並對我們的生活産生不良影響時,我們不知該如何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也不知該找哪個機構和部門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後大都是忍氣吞聲、不了了之。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和隱私的安全,主要依靠刑法的危懾力。
分析起來,侵害公民信息犯罪有以下特點:一是形成犯罪網絡和利益鏈條,一些犯罪分子大肆向掌握信息的部門內部人員購買信息,並通過網絡相互買賣,形成了公民個人信息的網絡交易平臺。二是內外勾結,許多信息源頭都來自掌握公民個人信息的單位和部門,個別“內鬼”為了經濟利益非法出售大量公民個人資料。三是會引發各種下游犯罪,利用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進行電信詐騙、敲詐勒索和綁架等犯罪活動。四是具有很強隱蔽性,利用網絡進行倒賣信息活動,用的都是虛擬身份,經常變換身份。這些特徵決定了,目前在維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上,公民個人所起的作用有限,而公安機關必鬚髮揮主體作用。
因此,我們為公安機關這一行動叫好的同時,也期待打擊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行動能常態化,切實為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構建一道堅固的長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