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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3月衛生部印發《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其中的“除藥品質量原因外,藥品一經發出,不得退換”條款,曾經引得社會熱議。而昨日起徵求意見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中,將上述條款上原文照搬至經營規範,再度引起爭議。
記者採訪發現,藥品不退換是多年來的行業規定,大多數醫院不願為患者退換藥,即使換藥,需要在經辦人員對藥品嚴格審核之後才能辦理手續。而北京六里橋北裏某藥店店員也告訴記者,“如果沒有質量問題,藥店一般不會為顧客退換藥品”。
“《草案》這樣規定存在一些不合理的情況,我覺得如果是醫生開錯藥或者消費者在購買後未離開藥店且全程在銷售人員的監督下,這種情況下應該給予消費者退藥。” 北京合川律師事務所律師劉闖認為。
不過,劉闖也坦言,《草案》這樣規定也是為了防止藥品銷售到個別人手裏被掉了包,無法保證藥品就是原來售出的藥品。“退回之後的藥品的性狀無法確定是否發生改變,也很難監督。”
事實上,正是為了確保退回藥品的安全,此次《草案》明確要求藥企應當建立專門的銷售退回藥品驗收記錄,記錄應當包括退貨單位、退貨日期、退貨原因、驗收人員等內容。退回藥品經驗收合格後方可入庫銷售,不合格藥品按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