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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旱澇保收”的收費模式或將在未來逐步改變。權威人士日前透露,證監會正在研究建立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約束機制,擬鼓勵基金將基金業績相對其業績比較基準的波動水平與基金管理費的提取挂鉤。
業績比較基準是衡量基金業績相對回報的重要指標之一,是基金為自己設定的、可實現的預期目標。據介紹,國外市場對基金業績比較基準十分看重,並將其作為基金經營好壞、基金經理履職情況的主要參照。近年來我國基金行業普遍採用了業績比較基準指標,但市場對其關注度遠不及對基金業績相對排名的關注度。統計顯示,近5年國內跑輸業績比較基準的基金佔比一直較高。
權威人士透露,基金公司“旱澇保收”收費模式的合理性值得重視,建立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約束機制的基本思路,就在於鼓勵基金公司合理制定基金業績比較基準,鼓勵基金將業績相對比較基準的波動水平與其管理費的提取挂鉤,即“波動水平處於合理範圍內的可以提取管理費,波動水平超標的管理費要打折扣甚至不提”,並將其寫入契約。
該類條款寫入契約後,在信息披露的基礎上,託管行、監管部門、投資人可共同對其履約情況進行監督,督促基金公司誠信經營,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並通過市場化手段實現基金行業的優勝劣汰。
證監會2003年發佈的《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2號—基金凈值表現的編制與披露》對基金業績比較基準做出了原則性規定。按照該規則,將基金凈值表現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進行比較的,業績比較基準的選擇應符合基金契約、基金招募説明書規定;採用自定義業績比較基準的須説明基準的構建及再平衡過程;未能按要求列示業績比較基準的須説明原因。
目前,有關規則對於基金業績未能達到業績比較基準的情況並未作出明確規定,可實際上,我國已有部分基金公司開始主動踐行在凈值增長率低於業績比較基準時,劃撥業績風險準備金彌補投資人損失的做法。如大成優選股票型基金就因2011年度業績表現相對業績基準波動“超標”而劃撥2323.48萬元進入基金財産,成為首只自掏腰包補償投資者的基金。
前述人士表示,擬建立的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約束機制並非監管強制性手段,而是運用市場之手對基金公司、基金經理形成約束,即在充分信息披露的基礎上,將投資的決定權交予投資人和市場,“在一個做出了如未達到業績比較基準即不提取管理費的基金,和一個不表態業績比較基準會與管理費提取挂鉤的基金之間,相信投資者會很好作出選擇的。”
業內人士分析,該約束機制的建立,對改善部分基金的短期行為也將起到重要作用。“市場上有一些基金並不注重基本面研究,存在炒作熱點、打探消息等短期行為,在凈值相對比較基準波動不受約束的情況下,部分基金存在做高凈值以提取管理費的衝動,這對投資人利益的損害是顯而易見的。”某基金經理説,鼓勵基金將業績相對基準的波動與管理費挂鉤,將在一定程度上約束基金經理行為,督促其回歸基本面研究,而非快進快出追漲殺跌。